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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开展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6-08-10 10:40    来源: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信息索引号
014007684/2026-00036
生成日期
2026-07-21
公开日期
2026-08-10
发布机构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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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决策部署,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就做好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工作作出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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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决策部署,严格执行《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办法(试行)》(农办建〔2026〕2号)、《江苏省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实施细则(试行)》(苏农建〔2026〕6号)、《江苏省补充耕地质量鉴定技术规程(试行)》(苏农办建〔2026〕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补充耕地管理的通知》(苏自然资发〔2025〕296号)、《关于建立“粮食安全、耕地保护”工作协同联动机制的通知》(锡农发〔2026〕37号)等文件要求,切实规范我市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工作,确保补充耕地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做好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
        开展补充耕地质量验收是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确保耕地占补平衡“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关键举措。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健全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制度,强化刚性约束,完善后续管护、再评价等机制。面对耕地保护的新形势、新任务,各地要深刻认识做好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和省、市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把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工作抓紧抓实抓到位,为全市耕地保护工作提供坚实支撑。
        二、明确工作范围,全面推进补充耕地质量验收
        补充耕地质量验收是指对补充耕地开展质量鉴定,并对占用耕地和补充耕地分别开展质量核算的行为。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中的各类非耕地垦造或恢复为可长期稳定利用的新增耕地,应按规定开展补充耕地质量鉴定。未通过质量鉴定的地块,不能作为补充耕地使用。用于落实非农建设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质量应不低于上一年度县域内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质量平均水平。各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强化业务联动共审,共同推进补充耕地质量管理,严格对照《江苏省补充耕地质量鉴定技术规程(试行)》,逐地块开展补充耕地质量鉴定,评价补充耕地质量等级,核算上一年度占用耕地质量,确保达到占补平衡标准。
        三、严格验收程序,规范开展质量鉴定与核算
        按照“县级初鉴、市级鉴定、省级抽核”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开展补充耕地质量鉴定。强化占用耕地和补充耕地质量核算与审核,规范实施非农建设补充耕地储备库报备管理。
        (一)资料审核。市(县)区自然资源规划、农业农村部门应建立补充耕地基础数据共享机制,每半年汇交补充耕地立项、验收等信息,推进补充耕地协同管理。市(县)区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当按照“日常移交为主、年度集中移交为辅”的原则,向同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供需要开展质量鉴定补充耕地的基本情况信息。“日常移交”原则上每季度开展一次,在每季度首月的10日前完成资料移交。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同级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移交的补充耕地资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完整性与规范性审核,同时将审核合格的待鉴定地块数量、面积等信息同步提交市农业农村部门。
        (二)县级初鉴。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对审核合格的补充耕地开展质量初步鉴定,严格依照《江苏省补充耕地质量鉴定技术规程(试行)》组织开展现场踏勘、土壤样品采集与送检,并同步将土壤样品采集数量和检测单位等信息报送市农业农村部门。在检测单位出具检测报告后,组织开展农业生产符合性评价和耕地质量等级评价,出具初步鉴定意见,并将通过农业生产符合性评价的补充耕地初步鉴定意见报送市农业农村部门。“日常移交”方式提供的补充耕地资料,原则上应当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县级初鉴。
        (三)市级鉴定。市农业农村部门对县级初鉴意见进行全面内业审核,并抽取不低于10%的图斑地块进行现场审核,根据需要进行不低于10%的土壤样品采样检测或留样复检,形成补充耕地质量鉴定意见后反馈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并抄送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收到市级反馈后,及时向同级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提供补充耕地质量鉴定意见。
        (四)质量核算。市(县)区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在每年2月15日前一次性向同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供上一年度各类占用耕地位置、面积等矢量图斑资料。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依据占用耕地图斑和年度耕地质量变更调查评价结果核算占用耕地质量平均等级和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质量平均等级,依据补充耕地质量鉴定意见核算各类补充耕地质量平均等级,出具核算报告报市级审核,经省级复核后,作为非农建设补充耕地报备管理依据。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自收到同级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的移交资料后,原则上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质量核算。
        (五)补充耕地储备库报备管理。市(县)区自然资源规划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部门,依据补充耕地质量鉴定意见和质量核算结果,选取禀赋良好、集中连片、耕地质量不低于上一年度县域内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质量平均等级的新增稳定利用耕地,申报纳入非农建设补充耕地储备库,提交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分别对耕地数量、耕地质量进行审核,并报送省级复核。经省级复核通过后,纳入非农建设补充耕地储备库,形成补充耕地指标。原则上市级审核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新增耕地数据汇交管理。市和市(县)区自然资源规划、农业农村部门每年汇交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中的耕地数据及变化情况、每半年汇交补充耕地数据变化及补充耕地质量鉴定结果,重点核对已通过省级部门复核认定的非农建设补充耕地储备库地块种植管护情况。对通过质量鉴定的补充耕地,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种植用途管控,指导开展地力培肥。对国土变更调查认定的耕地,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在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认定为耕地的下一年度开展农业生产符合性评价和耕地质量等级评价,评价结果反馈同级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和属地政府。评价方法参照《江苏省补充耕地质量鉴定技术规程(试行)》。
        (七)培肥改良与再评价。对补充耕地质量未达到上一年度县域内各类占用耕地平均水平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明确培肥改良责任主体,落实培肥改良责任,制定不超过5年的分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实施补充耕地培肥改良。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补充耕地后续培肥改良的技术指导,在后续培肥改良实施完成后按补充耕地质量鉴定程序组织开展耕地质量等级再评价。再评价结果达到上一年度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质量平均等级的,可用于非农建设补充耕地报备管理。
        四、严守环境质量,规范实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各市(县)区要切实落实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责任。补充耕地质量鉴定前,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应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按照《拟新增耕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DB32/T 5145-2025)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出具审核意见,确保新增耕地环境安全。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不得由镇(街道)实施。
        对项目化产生的补充耕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在项目立项前实施;对其他方式产生的补充耕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可与补充耕地质量鉴定工作统筹开展,在鉴定前先期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如调查结果不符合补充耕地质量鉴定要求的,不再开展补充耕地质量鉴定工作;若调查结果符合补充耕地质量鉴定要求的,在补充耕地质量鉴定时不再开展污染状况相关调查。统筹开展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时长不计入补充耕地质量鉴定时长要求内。对由其他方式产生且已于2024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为耕地的补充耕地地块,其中由非工矿地块开垦的,可依据全省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更新调整成果提供所涉地块的污染状况,无需提供拟开垦耕地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及部门审核意见;对工矿地块开垦的补充耕地,仍需按要求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五、强化工作保障,推动验收工作有序开展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工作的组织领导,压紧压实工作责任,健全工作体系,落实保障措施,全力推动验收工作有序开展。
        (一)明确责任分工。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工作,牵头开展新增耕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各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要明确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分管负责人和具体承办科室,指定专人负责,确保任务到岗、责任到人。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汇总移交需鉴定补充耕地的基本情况信息,牵头开展补充耕地储备库报备管理。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危险废物等污染物的源头管控,防控存在污染的物料进入补充耕地。项目建设单位履行补充耕地建设管理职责,确保新增耕地的质量,强化对补充耕地填土的管理,做好填土来源及污染风险的排查,防止使用污染的物料。
        (二)加强信息共享。各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要充分依托自然资源规划“一张图”建设成果开展补充耕地质量鉴定和质量核算工作,及时共享国土变更调查成果、补充耕地储备库、补充耕地地块、耕地质量等级等数据信息。探索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数据平台应用共建,在自然资源规划“一张图”、农业农村大数据平台基础上,通过平台数据交换和应用接口开放,建立更为简便的应用交流和信息互通渠道,提供更为高效的信息共享交互服务。
        (三)强化经费保障。各市(县)区要积极落实补充耕地质量验收所需经费,足额保障污染调查、现场踏勘、样品采集检测、专家评审、质量核算、后续培肥和再评价等环节的工作费用,确保验收工作顺利开展。将补充耕地后续培肥改良资金纳入占用耕地成本,对拟纳入非农建设补充耕地储备库的项目,应从项目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后续培肥改良和管护利用。
        (四)加强队伍建设。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充实专业技术人员,强化补充耕地质量验收队伍建设。定期组织政策与技术培训,提高参与验收工作的管理人员、专家、第三方服务单位人员的业务能力。市农业农村部门将建立市级补充耕地质量鉴定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为验收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关于进一步加强补充耕地评定工作的通知》(锡农发〔2022〕173号)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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