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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无锡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12-10 10:51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2025年无锡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典型案例

 

一、叶某某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农药的农产品案

【基本案情

202410月,江阴市农业农村局收到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反映叶某某(以下称当事人)在种植韭菜时将禁止在蔬菜上使用的农药毒死蜱施用在韭菜上,收获后进行销售。经查,当事人于20222月,在江阴市青阳镇某地种植韭菜时,将禁止在蔬菜上使用的农药毒死蜱使用在韭菜上,后于20229月至10月,陆续向菜商刘某某销售上述含有毒死蜱农药成分的韭菜6000斤,销售金额3000元,剩余使用过毒死蜱的韭菜全部被当事人割掉且未销售。当事人对在种植韭菜过程中施用农药毒死蜱以及销售含有毒死蜱农药成分韭菜的违法事实确认无误。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依据该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江苏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9规定,鉴于当事人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农药的农产品系初次违法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目前已经改种旱芹不再销售韭菜,2025116日,江阴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农药的农产品,并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3000.00元;2.罚款37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当事人在种植韭菜过程中施用农药毒死蜱以及销售含有毒死蜱农药成分韭菜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江阴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对当事人宣告不起诉,最终本案移送江阴市农业农村局实施行政处罚。江阴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践行柔性执法理念。考虑到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在知晓违法后态度较好并积极改正,江阴市农业农村局酌情作出从轻处罚,既打击了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又提升了公众对执法的认同感。

二、陈某某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基本案情

20252月,宜兴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和桥镇某水产养殖基地执法检查时,发现陈某某(以下称当事人收购养殖户鳊鱼时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当场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20255月,执法人员在宜兴市徐舍镇邮堂村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收购养殖户鳊鱼时,仍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

【处理结果】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2025814日,宜兴市农业农村局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农产品收购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这是我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机制。本案依法办理,将督促水产经营者主动向养殖主体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减少不合格农产品流入市场,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三、杨某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基本案情】

20254月,宜兴市高塍镇杨某销售的鳊鱼,经检测,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超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1650-2019)规定的限量数值100ug/kg),当事人未申请复检。经查:当事人共销售上述鳊鱼1709.50千克,价格为13/千克,销售额22223.50元。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江苏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相关规定,2025610日,宜兴市农业农村局责令杨某在检测合格前停止销售养在鱼塘中的鳊鱼,并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22273.50元;2.罚款21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水产品生产环节中的渔药使用,直接关系到农产品质量安全与生态环境安全,直接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对此必须保持零容忍的态度,实施全过程、无死角的严格监管。本案监督抽样程序严谨规范、证据收集扎实充分、办案流程合法闭环,充分体现了执法部门坚守食品安全底线的决心与能力。通过对杨某违规销售水产品行为的依法查处,不仅有力惩治了违法行为人,更对整个行业形成了强烈震慑,警示教育水产养殖者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用药规定,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此案也为进一步提升水产品全链条监管水平、推动当地水产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提供了典型范例,具有较强的示范意义和警示作用。

四、锡山区某家庭农场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基本案情】

20255月,无锡市锡山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家庭农场(以下称当事人)种植、销售的桑葚进行监督抽查,经检测,该批次桑葚多菌灵农药残留超标(注: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的标准为≤1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系初次违法,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涉案货值小,且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发布召回通知减轻危害后果。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鉴于其具有初次违法、涉案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等从轻处罚情形,2025514日,锡山区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农产品,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200.00元;2.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是农业农村领域践行柔性执法、实现法理情统一的典型案例。一方面,执法机关严格依法履职,对农药残留超标农产品销售行为坚决亮剑,通过监督抽查、调查取证、依法处罚等环节,彰显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刚性立场,守住食品安全底线,引导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树立“安全第一”的经营理念。另一方面,执法机关秉持“过罚相当”原则,充分考量当事人违法情节、主观过错、整改态度等因素,未机械适用高额罚款条款,合理裁量处罚幅度,既达到了惩戒教育违法行为人的目的,又避免对农户生产经营造成过度影响,体现了执法温度。

五、无锡市某果蔬专业合作社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基本案情】

202510月,无锡市惠山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无锡市某果蔬专业合作社(以下称当事人)开展例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销售蔬菜时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2511月,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履行责令改正要求,在销售蔬菜时仍未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江苏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苏农规〔202311号)“序号23”的规定,202510月,无锡市惠山区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是强化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的一项重要举措。本案当事人不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行为导致购买农产品的消费者无法有效掌握农产品的生产、销售信息,导致农产品质量安全无法有效追溯。本案通过对承诺达标合格证违法行为的查处,教育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依法开具、收取和保存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为消费者提供了可追溯的安全保障。

六、蒋某某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案

【基本案情】

20254月,我市滨湖区农业农村局对蒋某某(以下称当事人)种植的蔬菜开展农产品质量风险监测;经检测,当事人种植的青蒜样品吡虫啉不符合GB2763-2021要求,检测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种植场所开展现场检查,未发现在田青蒜。执法人员对当事人5个批次其它品种蔬菜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经检测,上述5个批次蔬菜样品经检测均合格。经查,当事人在梨树和青蒜上使用的10%吡虫啉可湿性粉剂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为“茶树、甘蓝、棉花、水稻、小麦”,不包括梨树和青蒜;202548日,当事人在梨树和青蒜上使用了10%吡虫啉可湿性粉剂,事后涉案梨与青蒜均未销售。

【处理结果】

当事人使用上述农药喷施梨树与青蒜的行为属于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202565日,滨湖区农业农村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农药是重要的农业投入品,农药的使用直接关系到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本案中,不合格农产品虽未销售,但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农药使用者要严格遵守农药使用规范,规范合理用药,改变传统中不按标签标注内容使用农药的错误习惯。合理规范使用农药,既是顺应农药用量总体不断减少的环境保护需要,也是确保食品安全的现实要求。

七、梁溪区刘某某农产品经营部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案

【基本案情】

20258月,我市梁溪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梁溪区刘某某农产品经营部(以下称当事人)销售的娃娃菜外包装贴有“绿色食品”标志,编号“Gf621022160354”。执法人员查询“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国家绿色优质农产品公共信息平台)”,上述编号信息与当事人实际出售的农产品“娃娃菜”相关信息不符,涉案产品为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农产品。经查,当事人于20257月从产地购入上述娃娃菜,当事人购入娃娃菜时相关绿色食品标志已张贴于产品包装表面。20258月,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涉案娃娃菜,执法人员现场出示了移送函相关照片及销售单据,当事人承认销售了涉案娃娃菜。因当事人为个体经营、未建账,无法提供涉案娃娃菜的准确来源及去向,当事人经营涉案娃娃菜的货值金额为120.00元,取得违法所得120.00元。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及《江苏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六条规定,20251010日,梁溪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120.00元;2、罚款5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是对农产品质量标志违法使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典型案例。“绿色食品”标志作为一种产品质量证明商标,依法到我国法律保护。执法机关依法查处“绿色食品”标志冒用行为,有效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场公平秩序和“三品一标”品牌信誉,有利于维护农产品质量信誉体系健康发展。本案当事人因未认真履行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销售了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农产品而被行政处罚,这将警示广大农产品经营者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切实承担主体责任,把好产品入市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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