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事项和依据
发布时间:2025-06-19 09:16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1 | 对调运农业植物及其产品的行政检查 | 《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十条 |
2 | 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主体及农药产品质量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 |
3 | 对农作物种子(种苗)质量、生产、销售相关行为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 |
4 | 对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行政检查 | 《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九条 |
5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
6 |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 |
7 | 对兽药质量的行政检查 | 《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
8 | 对兽药生产活动的行政检查 | 《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四条 |
9 | 对兽药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五条 |
10 | 对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 |
11 | 对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 |
12 | 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行政检查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十八条 |
13 | 对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的行政检查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六条 |
14 | 对登记肥料的行政检查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15 | 对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活动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 |
16 | 对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行政检查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17 | 对种畜禽(蜂种、蚕种)品种质量、生产、销售、使用相关行为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蚕种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江苏省蚕种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18 |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行政检查 |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
19 | 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行政检查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20 | 对动物诊疗机构的行政检查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十一条 |
21 | 对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