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无锡市农资执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01-02 15:44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2024年无锡市农资执法典型案例
一、江阴市某肥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案
【基本案情】
江阴市某肥业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销售的有机肥料样品经检测其有效成分“有机质”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重金属“总铅”含量超标。2024年8月,无锡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2024年5月至6月,当事人生产并销售了402000千克有机肥料;2024年7月,当事人销售的79000千克以及生产尚未销售的10000千克有机肥料,经检测,其有效成分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当事人销售有机肥料的违法所得为20935元,当事人没有实际收取销售肥料款项。
【处理结果】
因当事人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2024年11月,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无锡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了“一、警告;二、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生产环节肥料经营违法案件。因采购生产有机肥料的原料质量把关不严、生产过程中质量控制措施松懈、未对有机肥料成品进行严格的质量检验,导致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有机肥料有效成分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造成潜在社会危害风险和较为恶劣的影响。通过此次行政处罚,对当事人敲响了法律警钟;同时,无锡市农业农村局将本案查处情况反馈给当地农业农村部门,要求认真履行企业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职能,切实加强对辖区内肥料生产企业的指导、管理、协调、监督、服务职责,杜绝以后发生同类违法行为。
二、宜兴市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案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宜兴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宜兴市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经营的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已经超过质量保证期(注:产品有效期至2024年1月15日)。同日,宜兴市农业农村局决定对本案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以营利为目的,购进上述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600瓶,至2024年3月案发时,该产品已超过质量保证期,当事人未将超过质量保证期的18瓶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及时下架停止销售。当事人违法经营上述过期农药的货值金额为63元,因当事人尚未卖出上述过期农药,故未取得销售收入。
【处理结果】
当事人经营的上述超过质量保证期农药,依据《农药管理条例》“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规定,应当按照劣质农药处理。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的行为,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2024年5月,宜兴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上述过期的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农药,并作出了“一、没收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18瓶;二、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农药经营者在经营农药时,应当关注农药标签和说明书标注的内容,尤其应重点关注农药质量检验合格证、质量保证期、农药登记证号、产品质量标准号以及农药生产许可证号、使用范围、使用方法、使用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可追溯电子信息码等,不得放任失管或疏忽大意,导致出现经营无质量检验合格证、超过质量保证期、未取得(或假冒)农药登记证号、产品质量标准号以及农药生产许可证号的农药。广大农药经营者应当增强法律意识,守法经营,不能麻痹大意或心存侥幸;经营违法或者不合格的农药将受到法律制裁。
三、无锡市洛社镇某日用品厂生产假农药案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无锡市惠山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针对无锡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综合工单涉及吉某某商超西漳店、藕塘店、前洲店、玉祁店、长安店等5家超市涉嫌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进行核查,发现上述超市经营了标称“无锡市洛社镇某日用品厂”(以下称当事人)生产的樟脑产品。2024年3月,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取证,当事人承认上述超市经营的樟脑产品是其生产的,但不能提供农药登记证。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批准,惠山区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涉嫌生产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生产的樟脑产品标签标注了防虫、防蛀功能,属于农药范畴,但未取得农药登记证,当事人生产上述樟脑产品的货值金额和实际销售收入均为7050元。
【处理结果】
当事人生产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当事人该行为应按照生产假农药进行处理。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和《江苏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之规定,惠山区农业农村局作出了“一、没收违法所得7050元;二、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生产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案件。当前,我市市场上的防虫、驱蚊和防蛀类卫生农药产品种类繁多,这些产品属于农药范畴,生产前应当取得农药登记证。尽管《农药管理条例》规定经营卫生用农药不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相关法律要求经营者经营卫生用农药时,应当采购合法和合格的卫生用农药,应严格依法进行查验,要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有关许可证明文件。广大超市、百货商店经营者应当增强法律意识,守法经营,不能心存侥幸;如果不履行法定查验义务而经营违法或者不合格的卫生用农药将受到法律严惩。
四、无锡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的兽药、未按照规定实施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无锡市滨湖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反映无锡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通过拼多多平台销售假兽药。当天,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血虫清”产品标签及说明书“适用范围”标注了“驱虫疗疳”、“有效防控巴贝斯虫引起的问题”,但未标注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当事人经营的这两款产品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当事人经营的“血虫清”销售总价为9052.6元,实际收到8263.91元。“滴虫净”销售总价为336.3元,实际收到304.3元,经营两款产品的货值金额合计9388.90元。当事人经营两款产品既无完整的产品采购台账,也无销售台账,未按照规定实施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也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
【处理结果】
因当事人经营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的兽药、未按照规定实施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滨湖区农业农村局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作出了“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8568.21元;三、罚款18777.80元(货值金额2倍)。”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将本案违法线索报送产品生产商及供货商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的两款产品外包装标签和说明书、拼多多平台商品详情以及当事人客服与客户聊天记录,均显示两款产品有预防、治疗动物疾病的功能,这两款产品符合兽药的定义,属于兽药范畴,但未经审查批准而生产销售,应按假兽药处理。当事人经营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的兽药,并且无完整产品采购台账和销售台账属于未按照规定实施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当事人具有两个违法情形。事后,滨湖区农业农村局将本案查处情况通报给案涉产品生产企业及供货商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形成执法闭环,发挥了执法合力。
五、牟某某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用薄膜及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案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无锡市滨湖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牟某某(以下称当事人)种植的田块上堆放了大量废弃农用薄膜及农药包装废弃物。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1月至2024年5月将29堆约2吨的非全生物降解农用薄膜、于2023年9月至2024年5月将少量农药包装废弃物弃置于上述田块。2024年6月,为防止进一步破坏土壤环境,当事人主动清理并将案涉废弃农用薄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当地环卫部门作无害化处理。
【处理结果】
当事人弃置非全生物降解农用薄膜及农药包装废弃物,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用薄膜及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滨湖区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随着地膜覆盖、农业大棚等技术的迅速推广与普及,现代农作物种植产量的提升实现了革命性突破,但将废弃后的农膜随意丢弃在田间地头极易破坏环境造成农田污染,降低农产品产量和质量。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将教育普法与行政处罚相结合,引导当事人主动将弃置农膜及农药包装废弃物进行回收,防止危害继续扩散蔓延。本案的查处,对农资产品使用者乱丢乱弃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农用薄膜的违法行为起到了一定的警示作用,有助于农民群众树立科学使用农业投入品和文明处置包装废弃物的理念,增强环保意识,以实际行动保护耕地土壤结构。
六、无锡市某农资有限公司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案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21日,无锡高新区(新吴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无锡市某农资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农家白香芹”(商标:老菜农,检测日期:20230604)种子标签内容涉嫌不符合规定。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农家白香芹”种子标签上标注的生产单位名称“永安燕丰种业有限公司”及《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永)农种经许字(2014)第001号”与登记内容不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的规定,当事人销售的“农家白香芹”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等规定,无锡高新区(新吴区)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了“一、没收违法所得34元;二、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种子作为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是农业生产的基础,直接关系到农业生产安全和农民权益,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源头”。种子标签看似不起眼,实则是指导用种者科学规范合理用种的依据,是保障种子质量和农业生产安全的重要手段。本案依法查处当事人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种子的违法行为,对维护种子市场秩序、推进种业健康发展、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提高对种子合法合规性的认识,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履行好查验义务,严格把关,依法经营。
七、无锡市梁溪区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无锡梁溪区分公司销售假农药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举报人称其在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无锡梁溪区分公司(以下称当事人)购买了一件没有农药登记证号的驱蚊贴。经查:该款商品名为“丹之荣香茅草精油贴24枚”,是进口产品,产品外包装上有类似中文的“虫”字样;同时原始标签上有“適用害蟲:ユスリカ、チョウバエ”日文字样,经翻译为:“适用的害虫:摇蚊、蝶蝇”。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属于农药,应当按照《农药管理条例》进行管理,该款商品外包装及标签并无农药登记证号,同时当事人也无法提供产品的农药登记证或其他许可证明。2022年6月,当事人购进“丹之荣香茅草精油贴24枚”84件,销售69件,库存15件已退回给供应商,当事人经营该产品的货值金额为1194.60元,取得销售收入970.88元。
【处理结果】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当事人经营的“丹之荣香茅草精油贴24枚”属于农药范畴,应当按照《农药管理条例》进行管理。本案中,当事人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进口的农药的行为,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应按照经营假农药处理,应当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丹之荣香茅草精油贴24枚”,作出了“一、没收违法所得970.88元;二、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驱蚊产品是近几年被职业打假关注的产品,开始集中于国产驱蚊产品,现在扩展到进口驱蚊产品。本案的查处可以为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办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