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无锡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11-13 14:12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一、江阴市程某在豆芽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案
【基本案情】
江阴市农业农村局收到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案件移送函》,称本市食用农产品经营者程某涉嫌使用、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生产销售黄豆芽。江阴市农业农村局于2024年1月4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程某在生产黄豆芽过程中使用了4-氯苯氧乙酸钠,共生产50千克,销售20千克,取得销售收入80元,其余30千克黄豆芽已喂给自食的家禽。
【处理结果】
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2024年3月,江阴市农业农村局责令程某停止生产经营含有4-氯苯氧乙酸钠的黄豆芽,作出“1、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2、没收违法所得80元;3、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查处程某生产经营黄豆芽使用有毒有害物质“4-氯苯氧乙酸钠”的违法行为,打击该违法行为有力维护本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考虑到程某初次违法和生产经营的黄豆芽数量较少,在知晓违法后立即改正,江阴市农业农村局酌情作出从轻处罚,教育当事人自觉守法,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以及人性化执法精神。
二、 宜兴市刘某某使用禁用的农药和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的农产品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宜兴市农业农村局对刘某某种植的水芹进行例行监测,经检测水芹样品含毒死蜱成分。同年12月5日,执法人员对其种植水芹进行监督抽查,水芹样品仍含毒死蜱成分,刘某某种植的水芹为不合格产品。2024年12月13日,宜兴市农业农村局对刘某某涉嫌使用禁用的农药和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农药的农产品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刘某某为防治稻飞虱对其种植的水芹产生危害,2023年9月,在其种植的1.3亩水芹田块使用了农药毒死蜱;至案发时,共销售水芹产品1500元。
【处理结果】
刘某某在水芹生产中使用禁用的农药毒死蜱和销售含有毒死蜱水芹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和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2023年12月,宜兴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刘某某立即停止销售水芹产品,并作出“1、罚款2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3、对当事人种植的1.3亩水芹产品进行监督销毁。”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毒死蜱杀虫剂毒性为中等毒,其残留期较长,农药残留验证试验表明,毒死蜱杀虫剂即使按照正确的方法和剂量使用,仍存在农药残留超标的风险。本案告知广大农业生产者,必须规范使用农药,坚决不能使用禁用农药。农产品质量安全无小事,对使用禁用农药的行为零容忍,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打击一起。
三、宜兴市张某某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5日,宜兴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张某某出塘上市的鳊鱼进行监督抽查,经检测,鳊鱼样品中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之和超标。张某某对此未申请复检。经查,张某某承认在养殖过程中使用了恩诺沙星,已销售该批次鳊鱼1401.5千克,价格8元/千克,取得销售收入11212元,收取样品费60元。
【处理结果】
张某某销售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超标鳊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等规定,2024年10月,宜兴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张某某在检测合格前停止销售鱼塘中养殖的鳊鱼,并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11272.00元;2、罚款 2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水产品养殖过程中渔药使用事关水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必须严格把关。本案张某某养殖的鳊鱼销售时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超标,表明鳊鱼未过休药期即上市销售,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相关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张某某上述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对提高我市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有重要意义。
四、锡山区徐某某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兽药的农产品案
【基本案情】
2024年8月,无锡市锡山区农业农村局接上级通知,称在江苏省水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中锡山区养殖户徐某某养殖的鳊鱼样品孔雀石绿含量超标。执法人员立即对徐某某东边塘口的鲢鱼、底泥等和西边塘口的鳊鱼、底泥等进行了监督抽查,对养殖仓库进行现场检查,对徐某某进行询问调查。经检验,西边塘口的鳊鱼和底泥孔雀石绿含量超标,检验结论:不合格。2024年9月5日,执法人员向徐某某送达了检测结果告知书和停止出塘和销售农产品告知书;徐某某对检验结论无异议,事后未申请复检。经查:徐某某在2024年8月15日销售了西边塘口的鳊鱼,取得销售收入170元。
【处理结果】
因徐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需要追究刑事责任,2024年9月,无锡市锡山区农业农村局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将本案移送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查处。
【典型意义】
孔雀石绿,是一种人工合成的三苯甲烷类有毒有机化学物,既是染料,也是杀菌、杀寄生虫的药物。在水产养殖领域国家明令禁止使用。该物质严重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经食物链蓄积残留在动物性食品中,损害人体健康,长期超量食用将致癌。2019年12月27日,孔雀石绿被列入《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
近年来,不法养殖户使用孔雀石绿等国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进行清塘,导致养殖的鱼体内孔雀石绿等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等规定,在食用农产品养殖过程中使用该清单所列物质的,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本案中,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线索,通过现场检查、询问调查、监督抽检等方式构建完整证据链,第一时间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体现了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构建起强大的执法合力,震慑了涉水产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维护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五、滨湖区华某某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案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29日,无锡市滨湖区农业农村局收某检测机构出具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检验报告、经检测,华某某种植的茎用莴苣样品中腐霉利含量超标,检验结论:不合格。同年4月30日,执法人员对华某某种植的2个批次茎用莴苣进行监督抽查,检验结果均为合格。经调查,华某某于2024年4月14日分别在茎用莴苣和番茄上施用了2种农药。其中,农药“50%烯酰吗啉可湿性粉剂”的适用作物不包含“茎用莴苣、番茄”,另一种农药“80%腐霉利水分散粒剂”的适用作物不包含“茎用莴苣”。
【处理结果】
华某某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5月,无锡市滨湖区农业农村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等规定,对华某某作出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农产品生产者不按农药标签标注使用范围使用农药的违法案件。本案违法线索的发现和违法行为的查处充分发挥了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雷达”作用,执法人员充分利用本机关相关处室移交的“风险监测检验结论”案件线索,通过农产品检测出农药残留超标这个线索顺藤摸瓜,最终查明华某某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的违法事实。本案查处,给广大农产品生产者安全使用农药敲响了警钟。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不按照《农药管理条例》规定使用农药,将会受到相应的法律惩处。
六、滨湖区无锡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13日,执法人员日常巡查时发现当事人无法提供销售农产品应开具的承诺达标合格证或其他质量合格证明的情况,涉嫌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4年4月8日,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未履行整改要求,仍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经查,当事人自2023年11月15日至11月30日销售了7笔其种植的稻谷,共154520千克,取得销售收入324492元。当事人销售上述稻谷时未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或其他质量合格证明。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5月,无锡市滨湖区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当事人作为主要农作物生产企业,购买其农产品的客户较多,如果不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就无法有效掌握农产品生产、收购、销售信息,无法有效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本案查处有力推动了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落地实施,起到了良好的警示教育作用。同时本案对农业执法机关查处未按照规定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案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