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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1年全市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1-03-30 17:10    来源: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信息索引号
014007684/2021-00021
发文日期
2021-03-26
公开日期
2021-03-30
文件编号
锡农办发〔2021〕8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
体裁
通知
关键词
农村,农民,农民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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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关于做好2021年全市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的通知

显示全部表格信息

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梁溪区市场监管局;局有关处室(单位):

  为认真做好2021年全市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根据《生物安全法》《种子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农办科〔2021〕6号)、《关于做好2021年全省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的通知》(苏农办科〔2021〕6号)要求,现就全市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重点

  (一)开展研究试验环节监管。各地要对辖区内涉农科研育种单位试验基地全覆盖排查,防止转基因生物违规试验。严格执行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审批制度,严查中间试验是否依法报告、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是否依法报批、基因编辑等新育种技术研究和中外合作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是否依法开展、安全控制措施是否落实。对违规开展转基因生物试验研究的单位,依法依规责令停止试验,暂停安全评价申报资格。

  (二)落实品种区试审定(登记)环节监管。严格落实未获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的转基因品种一律不得进行区域试验和品种审定(登记)的要求。申请单位应确保参加区域试验的玉米、水稻、大豆、小麦等品种(含联合体试验和育种单位自行开展试验的品种)不含有未经批准的转基因成分;品种试验组织单位应进行转基因成分检测,发现含有非法转基因成分的要立即终止试验。对以转基因品种冒充非转基因品种申请试验审定的,严格按《种子法》及相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罚。加强对转基因品种试验种植的监管,依法落实相应控制措施。

  (三)做好种子生产经营环节监管。对种子企业和繁种基地开展排查,加大种子下地前和苗期检测力度,做到早发现早处理。开展专项检查活动,严防非法转基因种子进入市场。对种子集中交易市场、经营门店经营的种子开展转基因成分抽检,严查非法转基因种子加工销售。按照省厅统一部署要求,对大田生产进行抽样监测,发现非法种植转基因作物的,要按规定铲除销毁,同时深入农户,倒查种子源头。对违法制繁、经营转基因种子(种苗)的生产经营者,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四)加强进口加工环节监管。督促指导从业主体办理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证,依法开展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和监管。强化境外贸易商、境内贸易商和加工企业“三位一体”审查,严格执行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和加工许可制度,加强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流向管控。严查区域内贸易商和加工企业的安全控制措施、档案记录和标识管理,重点核查装卸、储藏、运输、加工过程中安全控制措施落实情况,全面核查产品采购、加工、销售等档案管理以及转基因农产品标识情况,确保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全部用于原料加工,严禁改变用途。对违规进口使用转基因生物、安全管控措施落实不力的进口企业和加工企业,依法责令停止进口、加工,并给予相应处罚。

  (五)组织明查暗访活动。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加工环节监管,除日常工作检查外,要联合种子、执法等部门组织开展明查暗访工作,不定期选派有关人员对涉及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加工企业进行突击检查,督促企业规范装卸、运输、储藏、加工等生产活动,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管理。

  (六)开展培训与科普活动。结合农技人员培训、农民培训等工作,邀请从事农业转基因研发和监管的专家开展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知识培训,着力普及农业转基因生物知识,提高安全监管意识和水平。结合“放心农资下乡” “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等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转基因科普知识宣传活动,促进转基因科普进机关、进社区和进校园,营造全社会理性看待转基因的良好氛围。

  二、工作安排

  (一)组织部署(3月)。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本区域2021年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方案,明确工作重点、任务分工和牵头部门,细化工作措施和要求,抓紧部署,按要求做好监管工作。

  (二)落实推进(4月-11月)。各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属地监管责任,积极组织开展监管工作,确保各项监管措施落到实处。市级将根据情况分条线适时组织开展检查。

  (三)工作总结(12月)。各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局相关处室(单位)要对全年开展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的工作经验和做法进行总结,并于12月初报送市农业农村局科教处。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属地管理。各地农业农村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监管主体,主要领导负总责。要严格按照《生物安全法》《种子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要求,勇于担当、主动监管、严格执法,将转基因监管工作制度化,并在人员、经费和装备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

  (二)压实主体责任。农业转基因相关从业者承担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责任。农业转基因生物相关从业者要承担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督促从事与农业转基因生物相关的企业负责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自我约束和管理。督促相关企业(单位)严格制定各项管理制度,落实相应的控制措施,种子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对制种亲本和种子来源管理,建立健全档案,确保源头和流向可追溯,严防非法生产经营转基因种子。进口加工企业要依法持证经营,健全管理档案,规范标识管理,确保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全部用于原料加工。

  (三)加大检查力度。积极开展种子生产、加工、销售市场以及进口转基因加工企业检查工作,发现违法问题依法从严查处。严格按规定要求开展检查、扦样和检测,认真制作询问笔录和扦样单,做好样品确认等证据固定工作,妥善留存文书、邮寄或送达凭证等证据材料,保障每个样品证据链完整、有效、可追溯。同时,鼓励社会各界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对群众直接举报和上级转办的监管线索认真核查,及时反馈核查情况。

  联系人:刘黎明,联系电话:81822957,电子邮箱:1371774898@qq.com。

  附件:无锡市2021年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任务分解表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1年3月26日

附件

无锡市2021年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任务分解表

工作重点

工作主要目标

监管重点单位

和重点区域

工作承担单位

完成

时限 

1

对批准进入中间试验、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等安全评价环节的玉米、水稻、大豆、小麦等进行全程、动态监管。

监督研发单位研发活动是否依法开展。严查中间试验是否依法报告、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是否依法报批、基因编辑等新育种技术研究和中外合作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是否依法开展、安全控制措施是否落实。

中间试验、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所在市 (县)区。

市农业农村局科教处牵头,种植业管理处、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支队参与。

3.1-12.31

2

对涉农科研、育种单位试验基地全覆盖排查。

严格执行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审批制度,防止转基因作物违规试验。

涉农科研、育种单位试验基地。

市农业农村局科教处牵头,种植业管理处、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支队参与。

4.1-10.31

3

品种审定(登记)环节:对参加区试、联合体、自主试验的玉米、水稻、大豆、小麦等开展转基因成分检测。

对参加区试、联合体、自主试验的玉米、水稻、大豆、小麦等开展转基因成分检测。一经发现,立即终止试验并进行品种溯源和处理。

相关单位和试验基地。

市农推总站配合省种子管理站开展工作。

3.1-10.31

4

种子生产和经营:对种子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的玉米、水稻等种子依法进行转基因成分抽检。

对种子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的玉米、水稻等种子依法进行转基因成分抽检,打击非法行为。

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种子市场。

市农业农村局种植业管理处、市农推总站、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支队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1-12.31

5

对科研单位自我监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科研机构领导小组作用发挥。

研发制度落实。研发人员安全管理等。

全市涉及转基因研发与试验有关科研单位。

市农业农村局科教处牵头,种植业管理处、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支队参与。

3.1-12.31

6

对转基因生物进口、加工企业进行日常监管及明查暗访。

对进口转基因生物原料(用于加工原料)使用情况、运输、储藏、经营等环节的安全控制措施进行检查,防止转基因生物扩散。

有关进口、加工企业。

市农业农村局科教处牵头,种植业管理处、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支队参与。

3.1-12.31

7

开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执法工作。

对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行为开展执法检查并依据职权进行处罚。

全市涉及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单位。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支队牵头,相关处室(单位)配合。

3.1-12.31

8

对全市转基因监管工作督查:工作进展、监管力度、措施成效。

按照属地监管要求,以市(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转基因监管成效和科普宣传为重点,对全市转基因监管进展、工作力度及工作成效等内容开展督查活动。

各市(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市农业农村局科教处牵头,种植业管理处、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支队参与。

9.10-11.30

9

工作总结。

进行监管工作总结。

 

市农业农村局科教处牵头,各市(县)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市局有关处室(单位)配合。

12.1-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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