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权力事项清单
时间:2020-01-10 14:17 来源: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 信息索引号
- 014007684/2020-00066
- 发文日期
- 2020-01-08
- 公开日期
- 2020-01-10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公开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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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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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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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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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
-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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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农民,农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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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概述
- 行政强制权力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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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权力事项清单 | |||||
基本编码 | 权力名称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 | 设定依据 | 办理时限 |
0300137000 | 查封、扣押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
30日 |
0300138000 | 封存、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国务院第213号) 第四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品种权侵权案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时,根据需要,可以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查阅、复制或者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及有关文件。+ |
30日 |
0300139000 | 封存、扣押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4号) 第三十九条第五项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五)在紧急情况下,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封存或者扣押。 |
30日 |
0300140000 | 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相关资料;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 第十五条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
30日 |
0300141000 |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实施查封、扣押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第四十六条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应当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需要暂停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作出决定。未经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 |
30日 |
0300142000 | 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五十九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 (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三)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 (四)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 (五)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 (六)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需要,经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车站、港口、机场等相关场所派驻官方兽医。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三十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履行下列相关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配合,不得阻挠、拒绝。 (一)对动物饲养、经营、隔离场所和动物产品生产、运输、贮藏、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二)对动物、动物产品采样、留验、抽检; (三)对染疫、疑似染疫的动物和染疫的动物产品以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四)对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的证明、合同、发票、帐册等资料进行查阅、复制、拍摄、登记保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
30日 |
0300143000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36号) 第四十七条 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 (五)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
30日 |
0300144000 | 强制拆除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30日 |
0300145000 |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拒不改正的代作处理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 (二)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 (三)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 |
30日 |
0300146000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五十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
30日 |
0300147000 | 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五十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30日 |
0300148000 | 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采取控制和扑灭措施;二、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性流行时,采取控制和扑灭措施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三十一条 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控制和扑灭措施: (一)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疫区范围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迅速扑灭疫病。 (三)在封锁期间,禁止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的易感染动物进入疫区,并根据扑灭动物疫病的需要对出入疫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 第三十五条 二、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性流行时,按照一类动物疫病处理 |
30日 |
0300149000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第609号、第645号、第666号修订)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
30日 |
0300150000 | 查封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第609号、第645号、第666号修订)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四)查封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 |
30日 |
0300151000 | 发生二类动物疫病时,采取控制和扑灭措施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三十二条 发生二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控制和扑灭措施: (一)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限制易感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及有关物品出入等控制、扑灭措施。 |
30日 |
0300152000 |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对疫区实行封锁。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450号) 第二十七条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预案和对疫区实行封锁的建议,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作出决定。 第三十条 对疫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 (二)扑杀并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动物产品,对其他易感染的动物实行圈养或者在指定地点放养,役用动物限制在疫区内使役; (三)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监测,并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必要时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扑杀; (四)关闭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禁止动物进出疫区和动物产品运出疫区; (五)对动物圈舍、动物排泄物、垫料、污水和其他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场地,进行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理。 |
30日 |
0300153000 | 对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实验室或者可能造成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场所的封闭,对病人进行隔离治疗,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采取隔离扑杀等措施,采取其他需要的预防、控制措施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发布,第666号修改。) 第四十六条 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接到关于实验室发生工作人员感染事故或者病原微生物泄漏事件的报告,或者发现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造成实验室感染事故的,应当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医疗机构以及其他有关机构依法采取下列预防、控制措施: (一)封闭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实验室或者可能造成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场所; (二)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三)对病人进行隔离治疗,对相关人员进行医学检查; (四)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 (五)进行现场消毒; (六)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采取隔离、扑杀等措施; (七)其他需要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 |
30日 |
0300154000 | 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取缔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发布,第666号修改)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30日 |
0300155000 | 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修订)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30日 |
0300156000 | 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不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代为销毁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第609号、第645号、第666号修订) 第四十五条 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召回,并监督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应召回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不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代为销毁,所需费用由生产企业承担。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停止销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30日 |
0300157000 | 对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处责令其对饲喂了违禁物质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第609号、第645号、第666号修订) 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其对饲喂了违禁物质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0日 |
0300158000 |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30日 |
0300159000 | 对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30日 |
0300160000 | 对畜禽养殖单位和畜禽养殖户违反使用违禁药物的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畜禽生产中禁止使用违禁药物的决定》 第四条 畜禽养殖单位和畜禽养殖户违反本决定使用违禁药物的,由县级以上饲料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禁药物,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有处理费用的,由养殖单位和个人承担。 |
30日 |
0300161000 | 对销售的农产品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四十九条 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
30日 |
0300162000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农产品;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销售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销售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五十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
30日 |
0300163000 | 对使用农药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捕捞、捕猎的;违规使用生长调节剂的;收获、屠宰、捕捞未达到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农产品的;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生产禁止生产的农产品的;使用危害人体健康的物品对农产品进行清洗、整理、保鲜、包装或者储运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农药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捕捞、捕猎的; (二)违规使用生长调节剂的; (三)收获、屠宰、捕捞未达到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农产品的; (四)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生产禁止生产的农产品的;(五)使用危害人体健康的物品对农产品进行清洗、整理、保鲜、包装或者储运的。 |
30日 |
0300299000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五十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
30日 |
0300300000 | 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封存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 第十八条第三款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国家林业部令第4号,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 第三十条第三款 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森检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30日 |
0300301000 | 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五十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
30日 |
0300272000 | 对饲养的水生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种用水生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水生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转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代为处理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七十三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 (二)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 (三)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转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四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和水生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设立的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水生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苏政发〔2005〕84号) (七)水生动物防疫工作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单设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县(市、区)可以在渔政监督执法机构增挂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所牌子,依法实施水生动物防疫、水生动物及其产品检疫、产品安全和渔药监督等行政执法工作;同时,可以在水产技术推广机构增挂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牌子,切实加强水生动物病害防治监控和养殖水域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 |
30日 |
0300274000 | 对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围、网箱养殖违法设施的代为拆除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 第十四条 违反本决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水利、渔业、港口等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根据各自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三)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围、网箱养殖的,限期拆除违法设施,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代为拆除。 |
30日 |
0300277000 | 对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未经批准进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捞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船舶进行残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货物残留物的接收作业,或者进行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的清洗作业,或者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造成水污染的代为治理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 (一)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 (二)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进行残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货物残留物的接收作业,或者进行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的清洗作业,或者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的; (三)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进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捞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的; (四)未经作业地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在渔港水域进行渔业船舶水上拆解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30日 |
0300278000 | 对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限期恢复原状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罚款。 第七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
30日 |
0300281000 | 对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的强制拆除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3号)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正在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停止作业的,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者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的; 第三条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行使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职能。 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有关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依据职权决定。 |
30日 |
0300282000 | 对违反港航规定或者渔业安全生产规定的渔业船舶禁止其离港,或者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号发布,国务院令第588号予以修改) 第十八条 渔港内的船舶、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有权禁止其离港,或者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 (二)处于不适航或者不适拖状态的; (三)发生交通事故,手续未清的; (四)未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交付应当承担的费用,也未提供担保的; (五)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认为有其他妨害或者可能妨害海上交通安全的。 【规章】《江苏省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4号) 第十九条 渔业船舶、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有权禁止其离港,或者责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 (一)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 (二)处于不适航或者不适拖状态的; (三)发生交通事故或者渔业纠纷未处理完毕或者未提供担保的; (四)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航行、安全设备的; (五)未向主管机关缴纳相应费用,也未提供担保的; (六)收到异常天气信息,应当回港避风而拒不回港,抗风作业的; (七)有其他妨害或者可能妨害水上交通安全情况的。 |
30日 |
0300283000 | 对在国有湖泊、滩涂等水域从事养殖生产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擅自变更养殖证许可的生产范围和场所的代为拆除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四十条第二款: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在国有的湖泊、滩涂等水域从事养殖生产未依法取得水产养殖证的,或者擅自变更养殖证许可的生产范围和场所的,责令限期十五天内拆除养殖设施,逾期不拆除的,代为拆除。 |
30日 |
0300284000 | 对假、劣兽药的查封、扣押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第四十六条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应当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需要暂停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作出决定。 第七十四条 水产养殖中的兽药使用、兽药残留检测和监督管理以及水产养殖过程中违法用药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
30日 |
0300285000 | 对未按规定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加收滞纳金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第四十二条 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三十四条 依法猎捕和出售、收购、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
30日 |
0300286000 | 对渔业产品生产中有关资料、产品、设备的查封、扣押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二条第一款 本法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包括与其直接相关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第九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为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作。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503号令) 第十五条,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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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0287000 | 暂时扣押捕捞许可证、渔具或者渔船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四十八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在海上执法时,对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以及未取得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是当场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先暂时扣押捕捞许可证、渔具或者渔船,回港后依法作出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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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0303000 | 对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企图逃逸、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拒不停止作业或者转移的进行扣押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五十条 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企图逃逸、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拒不停止作业或者转移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可以扣押有关农业机械以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并当场出具凭证,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接受处理。 |
30日 |
0300308000 | 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7号发布)(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 (三)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四)查阅、复制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五)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 (六)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
30日 |
0300309000 | 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7号发布)(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 (三)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四)查阅、复制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五)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 (六)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
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