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时间:2020-01-10 14:02 来源: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 信息索引号
- 014007684/2020-00065
- 发文日期
- 2020-01-06
- 公开日期
- 2020-01-10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 主题
-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
- 其他
- 关键词
- 农村,农民,粮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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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概述
- 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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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权力事项清单 | |||||
基本编码 | 权力名称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 | 执法依据 | 办理时限 |
0202961000 | 对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七十二条 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与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取消种子质量检验资格。 |
6个月 |
0202962000 | 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七十三条 第五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处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时,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6个月 |
0202963000 | 对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七十三条第六款 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6个月 |
0202964000 | 对生产经营假种子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
6个月 |
0202965000 | 对生产经营劣种子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6个月 |
0202966000 | 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及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 (四)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
6个月 |
0202967000 | 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 (二)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 (三)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 (四)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五)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
6个月 |
0202968000 | 对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 (二)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三)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四)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 |
6个月 |
0202969000 | 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涂改标签的;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三)涂改标签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
6个月 |
0202970000 | 对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6个月 |
0202973000 | 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6个月 |
0202974000 | 违反种子法第五十条规定,对拒绝、阻挠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拒绝、阻挠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6个月 |
0202981000 | 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份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规章】《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0年第32号)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二)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 (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
6个月 |
0202982000 | 对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规章】《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0年第32号)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二)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
6个月 |
0202985000 | 对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4号)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6个月 |
0202986000 | 对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4号)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6个月 |
0202987000 | 对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4号) 第五十三条 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收缴相应的证明文书,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6个月 |
0202988000 |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四十四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测资格;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6个月 |
0202989000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四十七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6个月 |
0202990000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包装、标识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二十八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规定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6个月 |
0202991000 | 对销售的农产品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四十九条 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
6个月 |
0202992000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农产品;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销售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销售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五十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
6个月 |
0202993000 | 对农产品批发市场没有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没有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五十条第四款 农产品批发市场中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6个月 |
0202994000 | 对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相应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禁止冒用前款规定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
6个月 |
0202995000 | 对农业投入品经营者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或者伪造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农业投入品经营者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或者伪造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6个月 |
0202996000 | 对使用农药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捕捞、捕猎的;违规使用生长调节剂的;收获、屠宰、捕捞未达到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农产品的;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生产禁止生产的农产品的;使用危害人体健康的物品对农产品进行清洗、整理、保鲜、包装或者储运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农药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捕捞、捕猎的; (二)违规使用生长调节剂的; (三)收获、屠宰、捕捞未达到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农产品的; (四)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生产禁止生产的农产品的;(五)使用危害人体健康的物品对农产品进行清洗、整理、保鲜、包装或者储运的。 第十九条 农产品生产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二)将人用药品作为兽药使用; (三)使用农药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捕捞、捕猎; (四)违规使用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长调节剂; (五)收获、屠宰、捕捞未达到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的农产品; (六)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生产禁止生产的农产品; (七)使用危害人体健康的物品对农产品进行清洗、整理、保鲜、包装、储运等;(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6个月 |
0202997000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出具虚假的质量合格证明或者产地证明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出具虚假的质量合格证明或者产地证明的。 第二十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向农产品采购者提供真实有效的质量合格证明和产地证明。 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并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禁止伪造、冒用、转让、买卖、超期或者超范围使用农产品质量认证认定标志。 |
6个月 |
0202998000 | 对伪造、冒用、转让、买卖、超期或者超范围使用农产品质量认证认定标志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伪造、冒用、转让、买卖、超期或者超范围使用农产品质量认证认定标志的。 第二十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向农产品采购者提供真实有效的质量合格证明和产地证明。 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并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禁止伪造、冒用、转让、买卖、超期或者超范围使用农产品质量认证认定标志。 |
6个月 |
0202999000 | 对损毁耕地周边耕作层并且逾期未修复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损毁周边耕地耕作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修复;逾期未修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修复,修复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应当避免损毁周边耕地层以及田间基础设施;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进行修复。 |
6个月 |
0203000000 | 对损毁、擅自变动耕地质量长期定位监测点的基础设施或者永久性标志并逾期未修复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损毁、擅自变动耕地质量长期定位监测点的基础设施或者永久性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修复;逾期未修复的,依法赔偿损失,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擅自变动耕地质量长期定位监测点的基础设施和永久性标志。确需变动的,应当经设立监测点的耕地质量工作机构同意,所需费用由提出变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
6个月 |
0203001000 |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三十四条 故意损坏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的,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6个月 |
0203002000 | 对损毁或者非法占用田间基础设施,损毁田间基础设施未修复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损毁或者非法占用田间基础设施,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损毁田间基础设施未修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修复;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修复的,依法赔偿损失,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第一款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损毁或者非法占用田间基础设施。 |
6个月 |
0203005000 | 对销售、推广未经审定蚕种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规章】《蚕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8号)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销售、推广未经审定蚕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蚕种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6个月 |
0203006000 | 对无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蚕种,或者转让、租借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规章】《蚕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8号)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无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蚕种,或者转让、租借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蚕种或者转让、租借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
6个月 |
0203007000 | 对销售的蚕种未附具蚕种检疫证明、质量合格证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规章】《蚕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8号) 第三十三条 销售的蚕种未附具蚕种检疫证明、质量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6个月 |
0203008000 | 对销售以不合格蚕种冒充合格的蚕种;销售冒充其他企业(种场)名称或者品种的蚕种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规章】《蚕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8号)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蚕种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禁止销售下列蚕种: (一)以不合格蚕种冒充合格的蚕种; (二)冒充其他企业(种场)名称或者品种的蚕种; (三)未附具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蚕种检疫证明、蚕种质量合格证和标签的蚕种。 |
6个月 |
0203010000 | 对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规章】《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2年第12号)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地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责令其停止,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 |
6个月 |
0203011000 | 对向农业生产者提供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或撤销登记的农药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向农业生产者提供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或撤销登记的农药,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条 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生物农药。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规定,防止对土壤和农产品的污染。不得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或者撤销登记的农药。对国家禁止使用和限制使用的农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公布和宣传,并加以监督管理。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中草药和直接食用的其他农产品。 |
6个月 |
0203012000 | 对向农业生产者提供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城镇垃圾、粉煤灰和污泥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十七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向农业生产者提供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城镇垃圾、粉煤灰和污泥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提供给农业使用的城镇垃圾、粉煤灰和污泥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
6个月 |
0203013000 | 对未按规定领取许可证,或未经审定(登记),擅自推广、经营农业生产资料新品种、新产品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第二十九条 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机关和单位按照各自的权限,分别给予处理: (一)未按规定领取许可证,或未经审定(登记),擅自推广、经营农业生产资料新品种、新产品的,责令其停止非法活动,没收其违法所得,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经济损失; |
6个月 |
0203014000 | 对销售假冒劣质农药、化肥、种子等坑害农民利益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第二十九条 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机关和单位按照各自的权限,分别给予处理: (四)销售假冒劣质农药、化肥、种子等坑害农民利益的,责令责任者赔偿全部经济损失,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6个月 |
0203015000 | 对未领取许可证照或需要经过认证未认证而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 第三条第二款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6个月 |
0203016000 | 对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 第三条第三款 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被吊销许可证照的生产经营者名单;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6个月 |
0203017000 | 对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 第三条第四款 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6个月 |
0203018000 | 对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 第四条 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 违反前款规定,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6个月 |
0203019000 | 对未依照《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未依照《植物检疫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违反《植物检疫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违反《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修订)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6个月 |
0203020000 | 对在报检过程中故意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隐瞒受检物品数量、受检作物面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在调运过程中擅自开拆检讫的植物、植物产品,调换或者夹带其他未经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将非种用植物、植物产品作种用的;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规定之一,擅自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的;)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农业部令2011年第4号发布、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植物检疫机构处以罚款: (一)在报检过程中故意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隐瞒受检物品数量、受检作物面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二)在调运过程中擅自开拆检讫的植物、植物产品,调换或者夹带其他未经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将非种用植物、植物产品作种用的; (三)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四)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规定之一,擅自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 (五)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的; (六)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 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 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二)、(三)、(四)、(五)、(六)项违法行为之一,引起疫情扩散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 有本条第一款违法行为之一,造成损失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 有本条第一款(二)、(三)、(四)、(五)、(六)项违法行为之一,以赢利为目的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当事人的非法所得。 |
6个月 |
0203021000 | 对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第609号、第645号、第666号修订) 第三十六条 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以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6个月 |
0203022000 | 对假冒、伪造或者买卖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第609号、第645号、第666号修订) 第三十七条 假冒、伪造或者买卖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收缴或者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6个月 |
0203023000 | 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第609号、第645号、第666号修订)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
6个月 |
0203024000 | 对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规定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第609号、第645号、第666号修订)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第十四条 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符合饲料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 (二)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 (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质量管理制度;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五)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 (六)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 |
6个月 |
0203025000 | 对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第609号、第645号、第666号修订) 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限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
6个月 |
0203026000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的;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第609号、第645号、第666号修订) 第三十九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 (二)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的; 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
6个月 |
0203027000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第609号、第645号、第666号修订) 第四十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一)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的;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 (三)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 |
6个月 |
0203028000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第609号、第645号、第666号修订)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
6个月 |
0203029000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第609号、第645号、第666号修订)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可以处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 |
6个月 |
0203033000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经营者不停止销售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第609号、第645号、第666号修订) 第四十五条 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召回,并监督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应召回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不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代为销毁,所需费用由生产企业承担。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停止销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八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经营者、使用者,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主动召回产品,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召回的产品应当在饲料管理部门监督下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发现其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生产企业、供货者和使用者,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并记录通知情况。 养殖者发现其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通知供货者,并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 |
6个月 |
0203034000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第609号、第645号、第666号修订) 第四十六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二)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三)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6个月 |
0203036000 | 对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第609号、第645号、第666号修订) 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其对饲喂了违禁物质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6个月 |
0203038000 | 对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按照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处罚。 |
6个月 |
0203039000 | 对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活动。 |
6个月 |
0203040000 | 对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6个月 |
0203041000 | 对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6个月 |
0203042000 | 对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责令其停止实验,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6个月 |
0203043000 | 对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生产、经营假兽药处罚;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
6个月 |
0203044000 | 对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生产、经营假兽药处罚;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
6个月 |
0203045000 | 对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6个月 |
0203046000 |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6个月 |
0203047000 | 对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6个月 |
0203048000 | 对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6个月 |
0203049000 | 对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该新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 |
6个月 |
0203050000 | 对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6个月 |
0203051000 | 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6个月 |
0203052000 | 对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第609号、第645号、第666号修订) 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其对饲喂了违禁物质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6个月 |
0203053000 | 对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非法添加尚未构成犯罪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 第五十四条 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乳品,以及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
6个月 |
0203054000 |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尚未构成犯罪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 第五十五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乳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
6个月 |
0203055000 | 对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 第五十九条 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由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6个月 |
0203056000 | 对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生鲜乳收购站收购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有许可证照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一)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 (二)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 (三)生鲜乳收购站收购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 |
6个月 |
0203057000 |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 (一)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 (二)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 (三)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 |
6个月 |
0203058000 | 对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 (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二)疫区内易感染的;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
6个月 |
0203059000 | 对屠宰、经营、运输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疫区内易感染的、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动物产品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6个月 |
0203060000 | 对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二)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 (三)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 |
6个月 |
0203061000 |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6个月 |
0203062000 | 对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6个月 |
0203063000 | 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6个月 |
0203064000 | 对转让、出借、涂改、伪造、变造畜禽标识和检疫证、章、标志的,或者使用伪造、复制的畜禽标识和检疫证、章、标志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转让、出借、涂改、伪造、变造畜禽标识和检疫证、章、标志的,或者使用伪造、复制的畜禽标识和检疫证、章、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6个月 |
0203065000 | 对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发布动物疫情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 (二)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 (三)发布动物疫情的。 |
6个月 |
0203066000 | 对动物诊疗机构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
6个月 |
0203067000 | 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
6个月 |
0203068000 | 对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6个月 |
0203069000 | 对执业兽医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 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 (一)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 (三)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
6个月 |
0203070000 | 对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 (二)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 (三)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 (四)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 |
6个月 |
0203071000 | 对未向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报告动物防疫信息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款规定:未向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报告动物防疫信息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6个月 |
0203072000 | 对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450号)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6个月 |
0203073000 | 对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450号)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6个月 |
0203074000 | 对省外动物、动物产品未经指定通道进入本省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省外动物、动物产品未经指定通道进入本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承运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临时性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作为省外动物、动物产品进入本省境内的指定通道。运载动物、动物产品进入本省,应当凭有效检疫证明以及检疫标识,经指定通道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查证、验物和消毒。运载的动物、动物产品在取得通道检查签章后,方可进入本省。检查站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未经指定通道检查、消毒、签章的动物、动物产品,不得运入本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收未经指定通道检查签章运入本省的动物、动物产品。 |
6个月 |
0203075000 | 对接收未经指定通道检查签章的动物、动物产品运入本省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接收未经指定通道检查签章运入本省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接收单位或者个人予以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临时性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作为省外动物、动物产品进入本省境内的指定通道。运载动物、动物产品进入本省,应当凭有效检疫证明以及检疫标识,经指定通道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查证、验物和消毒。运载的动物、动物产品在取得通道检查签章后,方可进入本省。检查站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未经指定通道检查、消毒、签章的动物、动物产品,不得运入本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收未经指定通道检查签章运入本省的动物、动物产品。 |
6个月 |
0203076000 | 对出售或者收购未经结核、布鲁氏菌监测或者监测不合格的乳用动物及其产品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售或者收购未经结核、布鲁氏菌监测或者监测不合格的乳用动物及其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没收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禁止出售或者收购未经结核、布鲁氏菌监测或者监测不合格的乳用动物及其产品。 |
6个月 |
0203077000 | 对将屠宰动物运达目的地后再分销的,或者擅自将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内的动物外运出场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将屠宰动物运达目的地后再分销的,或者擅自将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内的动物外运出场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禁止将屠宰动物运达目的地后再分销;禁止将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内的动物外运出场。 |
6个月 |
0203078000 | 对未配备国家规定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的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配备国家规定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厂(场)、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等,应当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对病死以及死因不明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农村散养户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其病死以及死因不明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
6个月 |
0203079000 | 对农村散养户未按照国家规定对其病死以及死因不明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农村散养户未按照国家规定对其病死以及死因不明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厂(场)、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等,应当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对病死以及死因不明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农村散养户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其病死以及死因不明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
6个月 |
0203080000 | 对未经乡村兽医登记从事诊疗活动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未经乡村兽医登记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保健活动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执业兽医资格,并经注册,方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乡村兽医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后,方可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从事水生动物疫病防治的乡村兽医由县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和监管。县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将登记的从事水生动物疫病防治的乡村兽医信息汇总通报同级兽医主管部门。 |
6个月 |
0203081000 | 对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具备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具备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第二款 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
6个月 |
0203082000 | 对犬只饲养者未对犬只进行兽用狂犬病疫苗的免疫接种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犬只饲养者未对犬只进行兽用狂犬病疫苗的免疫接种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犬只饲养者应当对犬只进行兽用狂犬病疫苗的免疫接种,并取得兽医主管部门印发的动物狂犬病免疫证明。 |
6个月 |
0203085000 | 对参与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评估、评审、测定的专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或者出具虚假意见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国务院令第533号) 第二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参与评估、评审、测定的专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或者出具虚假意见的,没收违法所得,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6个月 |
0203087000 | 对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6个月 |
0203088000 | 对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或者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6个月 |
0203089000 | 对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6个月 |
0203090000 | 对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六十五条 销售种畜禽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 销售种畜禽,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 (二)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 (三)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 (四)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 |
6个月 |
0203091000 | 对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 (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 (四)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
6个月 |
0203092000 | 对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6个月 |
0203093000 | 对使用伪造、变造畜禽标识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没收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和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6个月 |
0203094000 | 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六十九条 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
6个月 |
0203095000 | 对建设项目无法避免损毁田间基础设施未修复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地方法规】《江苏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损毁或者非法占用田间基础设施,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损毁田间基础设施未修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修复;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修复的,依法赔偿损失,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第一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损毁或者非法占用田间基础设施。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应当避免损毁周边耕地的耕作层以及田间基础设施;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进行修复。 |
6个月 |
0203096000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产品批准文号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规章】《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5号) 第十四条第二款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产品批准文号的,由发证机关撤销产品批准文号,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产品批准文号;以欺骗方式取得产品批准文号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6个月 |
0203099000 | 对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并加贴标志的产品,经检查、检测、鉴定,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规章】《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12号令) 第三十八条 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并加贴标志的产品,经检查、检测、鉴定,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各地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由认证机构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 |
6个月 |
0203100000 | 对生产、经营和使用抽查检验连续2次不合格的;药效不确定、不良反应大以及可能对养殖业、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者存在潜在风险的;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兽药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或者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 (一)抽查检验连续2次不合格的; (二)药效不确定、不良反应大以及可能对养殖业、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者存在潜在风险的; (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兽药。被撤销产品批准文号或者被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兽药,不得继续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已经生产、进口的,由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6个月 |
0203101000 | 对转移、藏匿被封存、暂扣的种子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地方法规】《江苏省种子条例》 第四十九条 转移、藏匿被封存、暂扣的种子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转移、藏匿种子货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6个月 |
0203102000 |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规章】《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6个月 |
0203103000 |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规章】《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6个月 |
0203104000 | 对乡村兽医不按照规定区域从业的;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规章】《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7号) 第十九条 乡村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机关收回、注销乡村兽医登记证: (一)不按照规定区域从业的; (二)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 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
6个月 |
0203105000 | 对超出注册机关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规章】《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8号)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执业兽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报原注册机关收回、注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 (一)超出注册机关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二)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 (一)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 (三)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
6个月 |
0203106000 | 对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规章】《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8号) 第三十三条 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法收缴,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 (一)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 (三)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
6个月 |
0203107000 | 对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或者未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的;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规章】《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8号) 第三十五条 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 (二)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或者未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的; (三)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 (四)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
6个月 |
0203108000 | 对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规章】《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9号)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报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一)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二)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6个月 |
0203109000 | 对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规章】《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9号) 第三十条 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法收缴,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
6个月 |
0203110000 | 对动物诊疗场所不再具备设立条件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规章】《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9号) 第五条 申请设立动物诊疗机构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米; (三)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四)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 (五)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 (六)具有1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七)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第六条 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除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手术台、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 (二)具有3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三十一条 动物诊疗场所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
6个月 |
0203111000 | 对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使用不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规章】《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9号)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一)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二)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 (三)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 (四)使用不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的。 |
6个月 |
0203112000 | 对动物诊疗机构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规章】《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9号) 第三十五条 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动物诊疗机构不得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不得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二)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 (三)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 |
6个月 |
0203113000 | 对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规章】《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2011年第70号) 第四十三条 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6个月 |
0203114000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采购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未查验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规章】《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3号,2013年第5号修订) 第二十三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采购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未查验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的,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处罚。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第609号、第645号、第666号修订) 第四十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一)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的;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 (三)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 |
6个月 |
0203116000 | 对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规章】《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71号) 第二十六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划定标准和程序划定的禁止生产区无效。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
6个月 |
0203117000 | 对畜禽养殖单位和畜禽养殖户违反使用违禁药物的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畜禽生产中禁止使用违禁药物的决定》 第四条 畜禽养殖单位和畜禽养殖户违反本决定使用违禁药物的,由县级以上饲料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禁药物,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有处理费用的,由养殖单位和个人承担。 |
6个月 |
0203118000 | 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发布,第666号修改)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6个月 |
0203119000 | 对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发布,第666号修改)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6个月 |
0203120000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发布,第666号修改) 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有违法所得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
6个月 |
0203121000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发布,第666号修改) 第二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 (二)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 (三)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 (四)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 |
6个月 |
0203122000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 第二十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6个月 |
0203123000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发布,第666号修改)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6个月 |
0203124000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 第二十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
6个月 |
0203125000 | 对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发布,第666号修改) 第三十条 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6个月 |
0203126000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建立严格的生猪屠宰和肉品检验管理制度,并在屠宰车间显著位置明示生猪屠宰操作工艺流程图和肉品品质检验工序位置图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发布,第666号修改) 第二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 (二)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 (三)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 (四)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 【部门规章】《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8年第13号) 第十二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严格的生猪屠宰和肉品检验管理制度,并在屠宰车间显著位置明示生猪屠宰操作工艺流程图和肉品品质检验工序位置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十九条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建立并实施生猪屠宰、检验、质量追溯等制度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规范性文件】《关于畜禽屠宰行业监督管理有关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苏编办(2013)37号) 省农业委员会负责畜禽屠宰行业监督管理。将省商务厅的生猪屠宰监督管理职责划给省农业委员会,省商务厅不再承担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和屠宰执法指导工作,不再承担省“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
6个月 |
0203127000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屠宰生猪,宰前停食静养不少于12小时,实施淋浴、致昏、放血、脱毛或者剥皮、开膛净腔(整理副产品)、劈半、整修等基本工艺流程。未鼓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实施人道屠宰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发布,第666号修改) 第二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 (二)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 (三)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 (四)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 【部门规章】《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8年第13号) 第十三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屠宰生猪,宰前停食静养不少于12小时,实施淋浴、致昏、放血、脱毛或者剥皮、开膛净腔(整理副产品)、劈半、整修等基本工艺流程。鼓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实施人道屠宰。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十九条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建立并实施生猪屠宰、检验、质量追溯等制度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规范性文件】《关于畜禽屠宰行业监督管理有关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苏编办(2013)37号) 省农业委员会负责畜禽屠宰行业监督管理。将省商务厅的生猪屠宰监督管理职责划给省农业委员会,省商务厅不再承担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和屠宰执法指导工作,不再承担省“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
6个月 |
0203128000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肉品品质检验规程进行检验。肉品品质检验包括宰前检验和宰后检验。检验内容包括健康状况、传染性疾病和寄生虫病以外的疾病、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有害物质、有害腺体、白肌肉(PSE肉)或黑干肉(DFD肉)、种猪及晚阉猪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检验项目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发布,第666号修改) 第二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 (二)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 (三)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 (四)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 【部门规章】《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8年第13号) 第十四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肉品品质检验规程进行检验。肉品品质检验包括宰前检验和宰后检验。检验内容包括健康状况、传染性疾病和寄生虫病以外的疾病、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有害物质、有害腺体、白肌肉(PSE肉)或黑干肉(DFD肉)、种猪及晚阉猪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检验项目。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十九条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建立并实施生猪屠宰、检验、质量追溯等制度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规范性文件】《关于畜禽屠宰行业监督管理有关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苏编办(2013)37号) 省农业委员会负责畜禽屠宰行业监督管理。将省商务厅的生猪屠宰监督管理职责划给省农业委员会,省商务厅不再承担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和屠宰执法指导工作,不再承担省“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
6个月 |
0203129000 | 对肉品品质检验未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同步检验未设置同步检验装置或者采用头、胴体与内脏统一编号对照方法进行。肉品品质检验的具体部位和方法,未按照《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和其他相关标准规定执行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发布,第666号修改) 第二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 (二)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 (三)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 (四)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 【部门规章】《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8年第13号) 第十五条 肉品品质检验应当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同步检验应当设置同步检验装置或者采用头、胴体与内脏统一编号对照方法进行。肉品品质检验的具体部位和方法,按照《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和其他相关标准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十九条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建立并实施生猪屠宰、检验、质量追溯等制度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规范性文件】《关于畜禽屠宰行业监督管理有关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苏编办(2013)37号) 省农业委员会负责畜禽屠宰行业监督管理。将省商务厅的生猪屠宰监督管理职责划给省农业委员会,省商务厅不再承担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和屠宰执法指导工作,不再承担省“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
6个月 |
0203130000 | 对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猪胴体,未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并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场);检验合格的其他生猪产品(含分割肉品)未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发布,第666号修改) 第二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 (二)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 (三)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 (四)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 【部门规章】《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8年第13号) 第十六条 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猪胴体,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并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场);检验合格的其他生猪产品(含分割肉品)应当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十九条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建立并实施生猪屠宰、检验、质量追溯等制度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规范性文件】《关于畜禽屠宰行业监督管理有关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苏编办(2013)37号) 省农业委员会负责畜禽屠宰行业监督管理。将省商务厅的生猪屠宰监督管理职责划给省农业委员会,省商务厅不再承担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和屠宰执法指导工作,不再承担省“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
6个月 |
0203131000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建立质量追溯制度。未如实记录活猪进厂(场)时间、数量、产地、供货者、屠宰与检验信息及出厂时间、品种、数量和流向。记录保存少于二年。未鼓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产品质量追溯系统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发布,第666号修改) 第二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 (二)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 (三)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 (四)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 【部门规章】《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8年第13号) 第十九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质量追溯制度。如实记录活猪进厂(场)时间、数量、产地、供货者、屠宰与检验信息及出厂时间、品种、数量和流向。记录保存不得少于二年。 鼓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产品质量追溯系统。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十九条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建立并实施生猪屠宰、检验、质量追溯等制度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规范性文件】《关于畜禽屠宰行业监督管理有关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苏编办(2013)37号) 省农业委员会负责畜禽屠宰行业监督管理。将省商务厅的生猪屠宰监督管理职责划给省农业委员会,省商务厅不再承担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和屠宰执法指导工作,不再承担省“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
6个月 |
0203132000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从事肉品品质检验的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运输肉品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规章】《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8年第13号) 第四十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从事肉品品质检验的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 (二)运输肉品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规范性文件】《关于畜禽屠宰行业监督管理有关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苏编办(2013)37号) 省农业委员会负责畜禽屠宰行业监督管理。将省商务厅的生猪屠宰监督管理职责划给省农业委员会,省商务厅不再承担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和屠宰执法指导工作,不再承担省“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
6个月 |
0203133000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本办法要求及时报送屠宰、销售等相关信息的;所有权或经营权发生变更未及时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规章】《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8年第13号) 第四十一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本办法要求及时报送屠宰、销售等相关信息的; (二)所有权或经营权发生变更未及时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 【规范性文件】《关于畜禽屠宰行业监督管理有关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苏编办(2013)37号) 省农业委员会负责畜禽屠宰行业监督管理。将省商务厅的生猪屠宰监督管理职责划给省农业委员会,省商务厅不再承担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和屠宰执法指导工作,不再承担省“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
6个月 |
0203134000 | 对冒用、使用伪造、出借、转让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及其他证、章、标志牌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规章】《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8年第13号)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冒用、使用伪造、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发布,第666号修改)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有违法所得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冒用、使用伪造、出借、转让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证、章、标志牌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规范性文件】《关于畜禽屠宰行业监督管理有关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苏编办(2013)37号) 省农业委员会负责畜禽屠宰行业监督管理。将省商务厅的生猪屠宰监督管理职责划给省农业委员会,省商务厅不再承担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和屠宰执法指导工作,不再承担省“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
6个月 |
0203135000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规定对病害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规章】《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商务部、财政部令2008年第9号) 第二十四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本办法规定对病害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范性文件】《关于畜禽屠宰行业监督管理有关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苏编办(2013)37号) 省农业委员会负责畜禽屠宰行业监督管理。将省商务厅的生猪屠宰监督管理职责划给省农业委员会,省商务厅不再承担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和屠宰执法指导工作,不再承担省“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
6个月 |
0203136000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提供病害猪的货主虚报无害化处理数量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规章】《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商务部、财政部令2008年第9号) 第二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提供病害猪的货主虚报无害化处理数量的,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法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范性文件】《关于畜禽屠宰行业监督管理有关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苏编办(2013)37号) 省农业委员会负责畜禽屠宰行业监督管理。将省商务厅的生猪屠宰监督管理职责划给省农业委员会,省商务厅不再承担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和屠宰执法指导工作,不再承担省“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
6个月 |
0203137000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和无害化处理人员不按照操作规程操作、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规章】《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商务部、财政部令2008年第9号) 第二十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和无害化处理人员不按照操作规程操作、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的,由商务主管部门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规范性文件】《关于畜禽屠宰行业监督管理有关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苏编办(2013)37号) 省农业委员会负责畜禽屠宰行业监督管理。将省商务厅的生猪屠宰监督管理职责划给省农业委员会,省商务厅不再承担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和屠宰执法指导工作,不再承担省“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
6个月 |
0203138000 | 对擅自生产、冷藏、销售蚕种或者销售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蚕种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蚕种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生产、冷藏、销售蚕种或者销售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蚕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蚕业、工商、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6个月 |
0203139000 | 收回并注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规章】《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对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并注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6个月 |
0203140000 | 收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规章】《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收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6个月 |
0205966000 | 对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破坏植被活动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第二十二条 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一切破坏植被的活动。 禁止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安置移民。对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的农牧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迁出,并妥善安置。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尚未迁出的农牧民的生产生活,由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主管部门妥善安排。 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指定的部门同意,不得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进行修建铁路、公路等建设活动。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破坏植被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6个月 |
0205985000 | 对生产经营假种子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
6个月 |
0205986000 | 对生产经营劣种子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6个月 |
0205987000 | 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 (四)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
6个月 |
0205988000 | 对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或者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或者从境外引进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或者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 (二)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三)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四)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 |
6个月 |
0205989000 | 对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6个月 |
0205990000 | 对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或者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林木良种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 (三)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 |
6个月 |
0205991000 | 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或者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或者涂改标签,或者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或者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三)涂改标签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
6个月 |
0205993000 | 对违反规定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处所采种子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6个月 |
0205994000 | 对未经批准收购珍贵树木种子或者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收购珍贵树木种子或者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所收购的种子,并处收购种子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6个月 |
0205995000 | 对违反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6个月 |
0205996000 | 对未经批准采集或者采伐省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种子条例》 第六条第二款 禁止采集或者采伐省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采集或者采伐省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6个月 |
0205997000 | 对超越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范围委托代销种子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种子条例》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超越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范围委托代销种子的。 |
6个月 |
0205998000 | 对接受委托代销的种子经营者超越委托范围经营种子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种子条例》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接受委托代销的种子经营者超越委托范围经营种子的。 |
6个月 |
0205999000 | 对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者将包装种子拆包销售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种子条例》 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者将包装种子拆包销的。 |
6个月 |
0206001000 | 对经营无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的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种子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种子条例》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经营无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的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种子的。 |
6个月 |
0206002000 | 对经营应取得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种子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种子条例》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经营应取得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种子的。 |
6个月 |
0206003000 | 对未向购种者开具销售凭证或者未在销售凭证上注明种子销售的委托方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种子条例》 第二十八条 种子经营者销售种子时,应当向购种者开具销售凭证;受委托代销种子的,应当在销售凭证上注明种子销售的委托方。 种子经营者销售主要农作物种子和主要林木良种时,应当向购种者提供种子说明。其中主要性状描述、栽培措施和适宜种植区域应当与品种审定公告一致。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向购种者开具销售凭证或者未在销售凭证上注明种子销售的委托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6个月 |
0206004000 | 对转移、藏匿被封存、暂扣的种子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种子条例》 第四十九条 转移、藏匿被封存、暂扣的种子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转移、藏匿种子货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6个月 |
0206005000 | 对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令第367号) 第六十条 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种子法的规定处理;种子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处以非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6个月 |
0206006000 | 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及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七十三条第五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处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时,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第七十三条第六款 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6个月 |
0206007000 | 对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条例》(国务院令第213号) 第四十二条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6个月 |
0206038000 | 对未经批准从事出售、收购、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二十九条第二款 出售、收购、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报省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出售、收购、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6个月 |
0206039000 | 对超过批准的限额指标经营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二十九条第三款 经批准从事出售、收购、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限额指标内从事经营利用活动。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超过批准的限额指标经营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6个月 |
0206042000 | 对为非法猎捕、杀害、出售、收购、利用、加工、运输、储存、携带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提供工具或者场所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第三十三条 禁止为非法猎捕、杀害、出售、收购、利用、加工、运输、储存、携带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提供工具或者场所。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为非法猎捕、杀害、出售、收购、利用、加工、运输、储存、携带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提供工具或者场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6个月 |
0206043000 | 对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七十二条 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与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取消种子质量检验资格。 |
6个月 |
0206045000 | 对国家投资或者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和国有林业单位造林,未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6个月 |
0206046000 | 对拒绝、阻挠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拒绝、阻挠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6个月 |
0205624000 | 对无正当理由使国有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四十条第一款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吊销养殖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及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04〕64号) 三、受委托机关之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的第1、3项:全民所有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使用证的核发;集体水域和滩涂养殖使用证的核发(委托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 |
6个月 |
0205647000 | 对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十二条 违反法规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
6个月 |
0205648000 | 对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以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 第七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
6个月 |
0205649000 | 对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罚款。 第七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经国务院批准,1993年10月农业部令第1号;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七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在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破坏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答复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的三倍以下。 |
6个月 |
0205650000 | 对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七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经国务院批准,1993年10月农业部令第1号,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九条 伪造、倒卖、转让驯养繁殖许可证,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 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五万元以下。伪造、倒卖、转让特许捕捉证或者允 许进出口证明书,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 五万元以下。 第三十七条 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
6个月 |
0205651000 | 对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属于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船舶临时停航。 |
6个月 |
0205652000 | 对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九条第二款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6个月 |
0205653000 | 对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 (一)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6个月 |
0205654000 | 对未经批准,船舶进行残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货物残留物的接收作业,或者进行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的清洗作业,或者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 (二)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进行残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货物残留物的接收作业,或者进行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的清洗作业,或者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6个月 |
0205655000 | 对未经批准,进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捞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 (三)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进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捞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6个月 |
0205656000 | 对未经批准,在渔港水域进行渔业船舶水上拆解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 (四)未经作业地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在渔港水域进行渔业船舶水上拆解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6个月 |
0205657000 | 对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三条第二款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 第三款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渔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处罚。 |
6个月 |
0205666000 | 对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农业部令第1号发布,国务院令653号予以修改) 第二十六条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捕获物、捕捉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捕捉证,并处以相当捕获物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捕获物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6个月 |
0205667000 | 对违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农业部令第1号发布,国务院令653号予以修改) 第二十八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 |
6个月 |
0205668000 | 对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农业部令第1号发布,国务院令653号予以修改) 第三十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没收水生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
6个月 |
0205669000 | 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农业部令第1号发布,国务院令653号予以修改) 第三十一条 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版本,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6个月 |
0205697000 | 对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发现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而不履行通知、报告义务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二条第一款 本法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包括与其直接相关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第九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为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作。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 第九条 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
6个月 |
0205699000 | 对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 国家对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 国务院林业、农业、地质矿产、水利、海洋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主管有关的自然保护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部门的设置和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
6个月 |
0205700000 | 对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拒绝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 第三十六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 国家对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 国务院林业、农业、地质矿产、水利、海洋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主管有关的自然保护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部门的设置和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
6个月 |
0205701000 | 对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围、网箱养殖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 第十四条 违反本决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水利、渔业、港口等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根据各自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三)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围、网箱养殖的,拆除违法设施,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6个月 |
0205702000 |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设置鱼罾鱼簖或者以其他方式从事渔业捕捞,停靠渔船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 第十四条 违反本决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水利、渔业、港口等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根据各自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四)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滩地、堤坡种植农作物,设置鱼罾、鱼簖或者以其他方式从事渔业捕捞,或者停靠船舶、排筏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6个月 |
0205703000 | 对无证经营水产苗种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无证经营水产苗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6个月 |
0205704000 | 对虽有苗种水产许可证,但苗种生产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对虽有苗种生产许可证,但苗种水产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吊销苗种水产许可证。 第六条第一款 本省沿海“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海域、长江水域和太湖、滆湖、骆马湖、高宝邵伯湖、洪泽湖等湖泊的渔业,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
6个月 |
0205708000 | 对无苗种生产许可证进行苗种生产、生产的种苗不符合质量标准和违反苗种生产、管理规定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规章】《江苏省水产种苗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55号发布,根省政府令第33号予以修改)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四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每次不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罚款每次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罚款每次不超过10000元。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水产种苗实行专业化生产,经核发生产许可证方可投产。国家级原种场、良种场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生产许可证。省、市级原种场、良种场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生产许可证、县(市、区)级种苗场和县(市、区)以下种苗场,分别由省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办法核发生产许可证。 第十二条第四款:原种场、良种场和种苗场生产的种苗应当符合种苗质量标准,并接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良种场、种苗场应当施行亲本定期更换制度,确保亲本质量。经济杂交的亲本必须是纯系群体。可育杂交种及其种苗不得作为繁育亲本。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可育的杂交种苗投放天然水域。 第十五条 水产种苗生产单位和个人在出搜种苗前,必须对种苗进行检验,并为合格种苗出具质量合格证。经检验不合格的种苗,不得出售。 第十六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经营的水产种苗必须符合质量标准。经营省内生产的种苗,必须附有质量合格证;省外调入和省内调出的种苗,必须附有水产种苗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证和检疫证书。 |
6个月 |
0205711000 | 对擅自移动、损毁水生动物禁止生产区标牌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二条第一款 本法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包括与其直接相关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第九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为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作。 【规章】《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71号)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
6个月 |
0205730000 | 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
6个月 |
0205731000 | 对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
6个月 |
0205732000 | 对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九条 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
6个月 |
0205733000 | 对无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四十条第二款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
6个月 |
0205734000 | 对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四十条第三款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
6个月 |
0205735000 | 对无证捕捞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四十一条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
6个月 |
0205736000 | 对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四十二条 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
6个月 |
0205737000 | 对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四十三条 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伪造、变造、买卖捕捞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
6个月 |
0205738000 | 对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
6个月 |
0205739000 | 对经营未经审定批准的水产苗种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经营未经审定批准的水产苗种的,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
6个月 |
0205740000 | 对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从事捕捞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四十五条 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的,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
6个月 |
0205741000 | 对外国人、外国渔船违法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和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四十六条 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渔业法规定,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水产和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责令其离开或者将其驱逐,可以没收渔获物、渔具,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
6个月 |
0205742000 | 对饲养的水生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七十三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四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和水生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设立的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水生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苏政发〔2005〕84号) (七) 水生动物防疫工作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单设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县(市、区)可以在渔政监督执法机构增挂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所牌子,依法实施水生动物防疫、水生动物及其产品检疫、产品安全和渔药监督等行政执法工作;同时,可以在水产技术推广机构增挂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牌子,切实加强水生动物病害防治监控和养殖水域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 |
6个月 |
0205743000 | 对种用水生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七十三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四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和水生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设立的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水生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苏政发〔2005〕84号) (七) 水生动物防疫工作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单设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县(市、区)可以在渔政监督执法机构增挂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所牌子,依法实施水生动物防疫、水生动物及其产品检疫、产品安全和渔药监督等行政执法工作;同时,可以在水产技术推广机构增挂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牌子,切实加强水生动物病害防治监控和养殖水域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 |
6个月 |
0205744000 | 对水生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转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七十三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转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四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和水生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设立的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水生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苏政发〔2005〕84号) (七) 水生动物防疫工作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单设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县(市、区)可以在渔政监督执法机构增挂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所牌子,依法实施水生动物防疫、水生动物及其产品检疫、产品安全和渔药监督等行政执法工作;同时,可以在水产技术推广机构增挂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牌子,切实加强水生动物病害防治监控和养殖水域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 |
6个月 |
0205745000 | 对不按规定处置染疫水生动物及相关污染物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苏政发〔2005〕84号) (七) 水生动物防疫工作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单设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县(市、区)可以在渔政监督执法机构增挂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所牌子,依法实施水生动物防疫、水生动物及其产品检疫、产品安全和渔药监督等行政执法工作;同时,可以在水产技术推广机构增挂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牌子,切实加强水生动物病害防治监控和养殖水域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 |
6个月 |
0205746000 | 对违反动物防疫规定经营、运输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水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四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和水生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设立的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水生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苏政发〔2005〕84号) (七) 水生动物防疫工作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单设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县(市、区)可以在渔政监督执法机构增挂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所牌子,依法实施水生动物防疫、水生动物及其产品检疫、产品安全和渔药监督等行政执法工作;同时,可以在水产技术推广机构增挂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牌子,切实加强水生动物病害防治监控和养殖水域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 |
6个月 |
0205747000 | 对未经批准,跨省引进种用水生动物及其精液、种蛋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苏政发〔2005〕84号) (七) 水生动物防疫工作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单设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县(市、区)可以在渔政监督执法机构增挂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所牌子,依法实施水生动物防疫、水生动物及其产品检疫、产品安全和渔药监督等行政执法工作;同时,可以在水产技术推广机构增挂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牌子,切实加强水生动物病害防治监控和养殖水域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 |
6个月 |
0205748000 | 对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水生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七十七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检疫,向无规定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四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和水生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设立的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水生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苏政发〔2005〕84号) (七) 水生动物防疫工作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单设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县(市、区)可以在渔政监督执法机构增挂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所牌子,依法实施水生动物防疫、水生动物及其产品检疫、产品安全和渔药监督等行政执法工作;同时,可以在水产技术推广机构增挂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牌子,切实加强水生动物病害防治监控和养殖水域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 |
6个月 |
0205749000 | 对经营、运输的水生动物及其产品未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四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和水生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设立的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水生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苏政发〔2005〕84号) (七) 水生动物防疫工作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单设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县(市、区)可以在渔政监督执法机构增挂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所牌子,依法实施水生动物防疫、水生动物及其产品检疫、产品安全和渔药监督等行政执法工作;同时,可以在水产技术推广机构增挂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牌子,切实加强水生动物病害防治监控和养殖水域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 |
6个月 |
0205750000 | 对展览、演出和比赛的水生动物未有检疫证明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四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和水生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设立的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水生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苏政发〔2005〕84号) (七) 水生动物防疫工作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单设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县(市、区)可以在渔政监督执法机构增挂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所牌子,依法实施水生动物防疫、水生动物及其产品检疫、产品安全和渔药监督等行政执法工作;同时,可以在水产技术推广机构增挂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牌子,切实加强水生动物病害防治监控和养殖水域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 |
6个月 |
0205751000 | 对转让、伪造、变造水生动物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四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和水生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设立的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水生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苏政发〔2005〕84号) (七) 水生动物防疫工作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单设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县(市、区)可以在渔政监督执法机构增挂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所牌子,依法实施水生动物防疫、水生动物及其产品检疫、产品安全和渔药监督等行政执法工作;同时,可以在水产技术推广机构增挂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牌子,切实加强水生动物病害防治监控和养殖水域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 |
6个月 |
0205752000 | 对不遵守有关控制、扑灭水生动物疫情规定,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水生动物及其产品和违法发布水生动物疫情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八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 (二)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 (三)发布动物疫情的。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苏政发〔2005〕84号) (七) 水生动物防疫工作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单设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县(市、区)可以在渔政监督执法机构增挂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所牌子,依法实施水生动物防疫、水生动物及其产品检疫、产品安全和渔药监督等行政执法工作;同时,可以在水产技术推广机构增挂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牌子,切实加强水生动物病害防治监控和养殖水域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 |
6个月 |
0205753000 | 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水生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四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和水生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设立的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水生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苏政发〔2005〕84号) (七) 水生动物防疫工作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单设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县(市、区)可以在渔政监督执法机构增挂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所牌子,依法实施水生动物防疫、水生动物及其产品检疫、产品安全和渔药监督等行政执法工作;同时,可以在水产技术推广机构增挂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牌子,切实加强水生动物病害防治监控和养殖水域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 |
6个月 |
0205754000 | 对动物诊疗机构违法行为造成水生动物疫病扩散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四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和水生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设立的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水生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苏政发〔2005〕84号) (七) 水生动物防疫工作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单设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县(市、区)可以在渔政监督执法机构增挂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所牌子,依法实施水生动物防疫、水生动物及其产品检疫、产品安全和渔药监督等行政执法工作;同时,可以在水产技术推广机构增挂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牌子,切实加强水生动物病害防治监控和养殖水域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 |
6个月 |
0205755000 | 对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水生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四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和水生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设立的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水生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苏政发〔2005〕84号) (七) 水生动物防疫工作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单设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县(市、区)可以在渔政监督执法机构增挂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所牌子,依法实施水生动物防疫、水生动物及其产品检疫、产品安全和渔药监督等行政执法工作;同时,可以在水产技术推广机构增挂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牌子,切实加强水生动物病害防治监控和养殖水域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 |
6个月 |
0205756000 | 对执业兽医违反水生动物诊疗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可能造成疫病传播、流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和不按规定参加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 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 (一)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 (三)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四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生动物防疫工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交通运输、商务、卫生、环保、工商、质监、林业、检验检疫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动物防疫相关工作。 第四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和水生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设立的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水生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苏政发〔2005〕84号) (七)水生动物防疫工作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单设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县(市、区)可以在渔政监督执法机构增挂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所牌子,依法实施水生动物防疫、水生动物及其产品检疫、产品安全和渔药监督等行政执法工作;同时,可以在水产技术推广机构增挂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牌子,切实加强水生动物病害防治监控和养殖水域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 |
6个月 |
0205757000 | 对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履行水生动物疫情报告义务、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的资料、拒绝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拒绝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疫病监测、检测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八十三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伍佰元以下罚款: (一)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 (二)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 (三)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 (四)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四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和水生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设立的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水生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苏政发〔2005〕84号) (七) 水生动物防疫工作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单设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县(市、区)可以在渔政监督执法机构增挂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所牌子,依法实施水生动物防疫、水生动物及其产品检疫、产品安全和渔药监督等行政执法工作;同时,可以在水产技术推广机构增挂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牌子,切实加强水生动物病害防治监控和养殖水域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 |
6个月 |
0205758000 | 对在水产养殖中,违反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4号)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四条 水产养殖中的兽药使用、兽药残留检测和监督管理以及水产养殖过程中违法用药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
6个月 |
0205764000 | 对在内陆水域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专项捕捞许可证、临时捕捞许可证捕捞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内陆水域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专项捕捞许可证、临时捕捞许可证捕捞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
6个月 |
0205765000 | 对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渔具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渔具,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
6个月 |
0205766000 | 对涂改、买卖、出租养殖证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三)涂改、买卖、出租水产养殖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水产养殖证,并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6个月 |
0205767000 | 对渔业船舶未按规定配备合格的职务船员和普通船员、海水养殖人员未经海上专业技能培训合格上岗、渔业船舶以及海水养殖未按规定配备交通、生产安全设备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七)渔业船舶未按规定配备合格的职务船员和普通船员的,海水养殖人员未经海上专业技能培训合格上岗的,渔业船舶以及海水养殖未按规定配备交通、生产安全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6个月 |
0205774000 | 对未取得入渔许可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或取得入渔许可但航行于许可作业区域以外的外国船舶,未将渔具收入舱内或未按规定捆扎、覆盖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四十六条 外国人、外国船舶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和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责令其立即离开或者将其驱逐,可以没收渔获物、渔具,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农业部令第18号) 第十六条 未取得入渔许可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或取得入渔许可但航行于许可作业区域以外的外国船舶,未将渔具收入舱内或未按规定捆扎、覆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可处以没收渔具和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和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具可决定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可决定20万元以下罚款。 市、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可决定5万元以下罚款。 作出超过本级机构权限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必须事先报经具有相应处罚权的上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条 外国人、外国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渔业生产、生物资源调查等活动以及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的,应当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
6个月 |
0205775000 | 对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383号)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没收该渔业船舶。 第三条第三款 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有关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依据职权决定。 |
6个月 |
0205776000 | 对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383号)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收缴失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强制拆解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第三款 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有关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依据职权决定。 |
6个月 |
0205777000 | 对渔业船舶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而不申报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383号)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渔业船舶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而不申报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申报检验;逾期仍不申报检验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第三条第三款 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有关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依据职权决定。 |
6个月 |
0205778000 | 对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船舶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的、擅自拆除渔业船舶上有关重要设备、部件的或者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的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383号)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正在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停止作业的,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者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的; (二)擅自拆除渔业船舶上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的; (三)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的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的。 第三条第三款 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有关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依据职权决定。 |
6个月 |
0205779000 | 对伪造、变造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私刻渔业船舶检验业务印章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383号) 第三十七条 伪造、变造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或者私刻渔业船舶检验业务印章的,应当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行使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职能。 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有关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依据职权决定。 |
6个月 |
0205780000 | 对船舶进出渔港未依照规定办理签证或者在渔港内不服从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管理、渔业船舶不遵守港航法律法规航行、作业或停泊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号发布,国务院令第588号予以修改) 第二十条 船舶进出渔港依照规定应当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办理签证而未办理签证的,或者在渔港内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管理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扣留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证书(扣留职务证书时间最长不超过六个月,下同)。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五)进出渔港的船舶不按照规定办理进出港签证、在渔港内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水上交通安全秩序管理的,渔业船舶不遵守港航法律法规航行、作业或停泊的,责令改正,对船长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扣留船长职务证书三至六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船长职务证书。 |
6个月 |
0205781000 | 对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的规定,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号发布,国务院令第588号予以修改)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警告、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的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的规定,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的;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农业部令第11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警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的规定,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的;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6月13日农业部令第34号) 第十条 有下列违反渔港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应责令其停止作业,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并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或未按批准文件的规定,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的; |
6个月 |
0205782000 | 对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号发布,国务院令第588号予以修改)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警告、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的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二)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六)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渔港内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其他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农业部令第11号发布,农业部令第39号予以修改)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警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农业部令第34号) 第十条 有下列违反渔港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应责令其停止作业,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并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在渔港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 |
6个月 |
0205783000 | 对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号发布,国务院令第588号予以修改)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警告、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的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三)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农业部令第11号发布,农业部令第39号予以修改)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警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措施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农业部令第34号) 第十条 有下列违反渔港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应责令其停止作业,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并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作业的。 |
6个月 |
0205784000 | 对未持有船舶证书或者未配齐船员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号发布,国务院令第588号予以修改)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持有船舶证书或者未配齐船员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渔业船舶未按规定配备合格的职务船员和普通船员的,海水养殖人员未经海上专业技能培训合格上岗的,渔业船舶以及海水养殖未按规定配备交通、生产安全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农业部令第11号发布,农业部令第39号予以修改) 第十八条 未持有船舶证书或未按规定配齐船员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号)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或招用未取得本办法规定证件的人员在渔业船舶上工作的; |
6个月 |
0205785000 | 对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的决定,或者在执行中违反上述决定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号发布,国务院令第588号予以修改)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的决定,或者在执行中违反上述决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扣留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证书。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农业部令第34号) 第二十四条 对拒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离港、禁止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等决定的船舶,可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扣留或吊销船长职务证书。 |
6个月 |
0205786000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渔业船员证书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号)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渔业船员证书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撤销有关证书,可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三年内不再受理申请人渔业船员证书申请。 |
6个月 |
0205787000 | 对伪造、变造、转让渔业船员证书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号) 第四十一条 伪造、变造、转让渔业船员证书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收缴有关证书,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6个月 |
0205788000 | 对渔业船员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号) 第四十二条 渔业船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携带有效的渔业船员证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遵守渔业生产作业及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程; (三)执行渔业船舶上的管理制度、值班规定; (四)服从船长及上级职务船员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 (五)参加渔业船舶应急训练、演习,落实各项应急预防措施; (六)及时报告发现的险情、事故或者影响航行、作业安全的情况; (七)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尽力救助遇险人员; (八)不得利用渔业船舶私载、超载人员和货物,不得携带违禁物品; (九)不得在生产航次中辞职或者擅自离职。 |
6个月 |
0205789000 | 对渔业船员不履行险情报告等职责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号) 第四十三条 渔业船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六项至第九项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可吊销渔业船员证书。 第二十一条 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携带有效的渔业船员证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遵守渔业生产作业及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程; (三)执行渔业船舶上的管理制度、值班规定; (四)服从船长及上级职务船员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 (五)参加渔业船舶应急训练、演习,落实各项应急预防措施; (六)及时报告发现的险情、事故或者影响航行、作业安全的情况; (七)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尽力救助遇险人员; (八)不得利用渔业船舶私载、超载人员和货物,不得携带违禁物品; (九)不得在生产航次中辞职或者擅自离职。 |
6个月 |
0205790000 | 对渔业船舶船长不履行职责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号) 第四十四条 渔业船舶的船长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暂扣渔业船舶船长职务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可吊销渔业船舶船长职务船员证书。 第二十三条船长是渔业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在组织开展渔业生产、保障水上人身与财产安全、防治渔业船舶污染水域和处置突发事件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确保渔业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 (二)确保渔业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保证渔业船舶符合最低配员标准,保证渔业船舶的正常值班; (三)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据职责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和渔业生产秩序的管理,执行有关水上交通安全、渔业资源养护和防治船舶污染等规定; (四)确保渔业船舶依法进行渔业生产,正确合法使用渔具渔法,在船人员遵守相关资源养护法律法规,按规定填写渔捞日志,并按规定开启和使用安全通导设备; (五)在渔业船员证书内如实记载渔业船员的服务资历和任职表现; (六)按规定申请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 (七)发生水上安全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涉外事件、公海登临和港口国检查时,应当立即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书面报告; (八)全力保障在船人员安全,发生水上安全事故危及船上人员或财产安全时,应当组织船员尽力施救; (九)弃船时,船长应当最后离船,并尽力抢救渔捞日志、轮机日志、油类记录簿等文件和物品; (十)在不严重危及自身船舶和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尽力履行水上救助义务。 |
6个月 |
0205791000 | 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保证渔业船员在船上生活和工作场所符合要求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号)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渔业船员在渔业船舶上生活和工作的场所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
6个月 |
0205792000 | 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及时救助在船工作患病或者受伤渔业船员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号)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患病或者受伤,未及时给予救助的。 |
6个月 |
0205793000 | 渔业船员培训机构违规培训或者出具培训证明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号) 第四十八条渔业船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可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具备规定条件开展渔业船员培训的; (二)未按规定的渔业船员考试大纲内容要求进行培训的; (三)未按规定出具培训证明的; (四)出具虚假培训证明的。 |
6个月 |
0205794000 | 对渔港水域内未持有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擅自设置拆船厂并进行拆船,发生污染损害事故不向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报告也不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废油船未经洗舱、排污、清仓和测爆即行拆解,任意排放或者丢弃污染物造成严重污染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1988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予以修改) 第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持有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擅自设置拆船厂并进行拆船的; (二)发生污染损害事故,不向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报告也不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的; (三)废油船未经洗舱、排污、清仓和测爆即行拆解的; (四)任意排放或者丢弃污染物造成严重污染的。 第四条第三款 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渔港水域拆船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监督拆船活动对沿岸渔业水域的影响,发现污染损害事故,会同环境保护部门调查处理。 |
6个月 |
0205795000 | 对拒绝或者阻挠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1988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予以修改)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除责令立即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绝或者阻挠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第四条第三款 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渔港水域拆船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监督拆船活动对沿岸渔业水域的影响,发现污染损害事故,会同环境保护部门调查处理。 |
6个月 |
0205796000 | 对未按规定要求配备和使用防污设施、设备和器材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1988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予以修改)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除责令立即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规定要求配备和使用防污设施、设备和器材,造成环境污染的; 第四条第三款 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渔港水域拆船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监督拆船活动对沿岸渔业水域的影响,发现污染损害事故,会同环境保护部门调查处理。 |
6个月 |
0205797000 | 对发生污染损害事故虽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但不向监督拆船污染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1988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予以修改)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除责令立即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污染损害事故,虽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但不向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报告的; 第四条第三款 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渔港水域拆船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监督拆船活动对沿岸渔业水域的影响,发现污染损害事故,会同环境保护部门调查处理。 |
6个月 |
0205798000 | 对拆船单位关闭、搬迁后,原场址现场清理不合格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1988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予以修改)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除责令立即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拆船单位关闭、搬迁后,原厂址的现场清理不合格的。 第四条第三款 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渔港水域拆船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监督拆船活动对沿岸渔业水域的影响,发现污染损害事故,会同环境保护部门调查处理。 |
6个月 |
0205799000 | 对在渔港内停泊未留足值班人员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农业部令第34号)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予以警告,并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扣留其职务船员证书3至6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船长证书: (三)在渔港内停泊未留足值班人员的。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依据本规定行使渔业港航行政处罚权。 |
6个月 |
0205800000 | 对造成腐蚀、有毒或放射性等有害物质散落或溢漏、排放油类或油性混合物,污染渔港或渔港水域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农业部令第34号) 第十一条 停泊或进行装卸作业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支付消除污染所需的费用,并可处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造成腐蚀、有毒或放射性等有害物质散落或溢漏,污染渔港或渔港水域的; (二)排放油类或油性混合物造成渔港或渔港水域污染的。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依据本规定行使渔业港航行政处罚权。 |
6个月 |
0205801000 | 对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化学消油剂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农业部令第34号)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化学消油剂;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依据本规定行使渔业港航行政处罚权。 |
6个月 |
0205802000 | 对未按规定持有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或不如实记录涉及污染物排放及操作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农业部令第34号)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规定持有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或不如实记录涉及污染物排放及操作。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依据本规定行使渔业港航行政处罚权。 |
6个月 |
0205803000 | 对未经批准在渔港内进行明火作业、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农业部令第34号) 第十三条 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责令当事责任人限期清除、纠正,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渔港内进行明火作业; (二)在渔港内燃放烟花爆竹。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依据本规定行使渔业港航行政处罚权。 |
6个月 |
0205804000 | 对向渔港内倾倒污染物、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农业部令第34号) 第十四条 向渔港内倾倒污染物、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应责令当事责任人立即清除,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400总吨(含400总吨)以下船舶,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400总吨以上船舶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依据本规定行使渔业港航行政处罚权。 |
6个月 |
0205805000 | 对已办理渔业船舶登记手续,但未按规定持有船舶国籍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航行签证簿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农业部令第34号) 第十五条 已办理渔业船舶登记手续,但未按规定持有船舶国籍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航行签证簿的,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依据本规定行使渔业港航行政处罚权。 |
6个月 |
0205806000 | 对无有效的渔业船舶船名、船号、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国籍证书)、检验证书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农业部令第34号) 第十六条 无有效的渔业船舶船名、船号、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国籍证书)、检验证书的船舶,禁止其离港,并对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处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无有效的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检验证书,擅自刷写船名、船号、船籍港的; (二)伪造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国籍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或船舶检验证书的; (三)伪造事实骗取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的; (四)冒用他船船名、船号或船舶证书的。 |
6个月 |
0205807000 | 对渔业船舶改建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农业部令第34号) 第十七条 渔业船舶改建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应禁止其离港,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对船舶所有者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变更主机功率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从重处罚。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依据本规定行使渔业港航行政处罚权。 |
6个月 |
0205808000 | 对将船舶证书转让他船使用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农业部令第34号) 第十八条 将船舶证书转让他船使用,一经发现,应立即收缴,对转让船舶证书的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罚款;对借用证书的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船价2倍以下罚款。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依据本规定行使渔业港航行政处罚权。 |
6个月 |
0205809000 | 对使用过期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农业部令第34号) 第十九条 使用过期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的,登记机关应通知船舶所有者限期改正,过期不改的,责令其停航,并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依据本规定行使渔业港航行政处罚权。 |
6个月 |
0205810000 | 对未按规定标写船名、船籍港,未悬挂船名牌,滥用遇险求救信号行为和没有配备、不正确填写或污损、丢弃航海日志、轮机日志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农业部令第34号)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标写船名、船号、船籍港,没有悬挂船名牌的; (二)在非紧急情况下,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滥用烟火信号、信号枪、无线电设备、号笛及其他遇险求救信号的; (三)没有配备、不正确填写或污损、丢弃航海日志、轮机日志的。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依据本规定行使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权。 |
6个月 |
0205811000 | 对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农业部令第34号) 第二十一条 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责令其离港前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依据本规定行使渔业港航行政处罚权。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依据本规定行使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权。 |
6个月 |
0205812000 | 对违章载货、载客及超航区、超抗风等级航行行为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农业部令第34号)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违章装载货物且影响船舶适航性能的; (二)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违章载客的; (三)超过核定航区航行和超过抗风等级出航的。 违章装载危险货物的,应当从重处罚。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依据本规定行使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权。 |
6个月 |
0205813000 | 对冒用、租借他人或涂改职务船员证书、普通船员证书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农业部令第34号) 第二十五条 冒用、租借他人或涂改职务船员证书、普通船员证书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收缴所用证书,对当事人或直接责任人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依据本规定行使渔业港航行政处罚权。 |
6个月 |
0205814000 | 对因违规被扣留或吊销船员证书而谎报遗失,申请补发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农业部令第34号) 第二十六条 因违规被扣留或吊销船员证书而谎报遗失,申请补发的,可对当事人或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依据本规定行使渔业港航行政处罚权。 |
6个月 |
0205815000 | 对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伪造资历或以其他舞弊方式获取船员证书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农业部令第34号) 第二十七条 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伪造资历或以其他舞弊方式获取船员证书的,应收缴非法取得的船员证书,对提供虚假材料的单位或责任人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依据本规定行使渔业港航行政处罚权。 |
6个月 |
0205816000 | 对船员证书持证人与证书所载内容不符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农业部令第34号) 第二十八条 船员证书持证人与证书所载内容不符的,应收缴所持证书,对当事人或直接责任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依据本规定行使渔业港航行政处罚权。 |
6个月 |
0205817000 | 对到期未办理证件审验的职务船员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农业部令第34号) 第二十九条 到期未办理证件审验的职务船员,应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对当事人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依据本规定行使渔业港航行政处罚权。 |
6个月 |
0205818000 | 对损坏航标或其他助航、导航标志和设施,或造成上述标志、设施失效、移位、流失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农业部令第34号) 第三十条 对损坏航标或其他助航、导航标志和设施,或造成上述标志、设施失效、移位、流失的船舶或人员,应责令其照价赔偿,并对责任船舶或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故意造成第一款所述结果或虽不是故意但事情发生后隐瞒不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告的,从重处罚。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渔政渔港 监督管理机关)依据本规定行使渔业港航行政处罚权。 |
6个月 |
0205819000 | 对违反港航法律、法规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农业部令第34号) 第三十一条 违反港航法律、法规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造成特大事故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吊销职务船员证书; (二)造成重大事故的,予以警告,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扣留其职务船员证书3至6个月; (三)造成一般事故的,予以警告,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扣留职务船员证书1至3个月; 事故发生后,不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告、拒绝接受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调查或在接受调查时故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词或证明的,从重处罚。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依据本规定行使渔业港航行政处罚权。 |
6个月 |
0205820000 | 对不履行救助义务和发生碰撞事故擅离现场行为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农业部令第34号)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扣留职务船员证书3至6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职务船员证书: (一)发现有人遇险、遇难或收到求救信号,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不提供救助或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救助指挥; (二)发生碰撞事故,接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守候现场或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的指令后,擅离现场或拒不到指定地点。 |
6个月 |
0205821000 | 对未按规定提交海事报告书行为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农业部令第34号) 第三十三条 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船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时间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交《海事报告书》的; (二)《海事报告书》内容不真实,影响海损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的。 发生涉外海事,有上述情况的,从重处罚。 |
6个月 |
0205822000 | 对碍航物所有人或经营人未将碍航物的名称、形状、尺寸、位置、深度等情况准确报告所在地渔业航标管理机关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规章】《渔业航标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3号) 第二十二条 在渔港及其航道和其他渔业水域因沉船、沉物导致航行障碍,碍航物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立即将碍航物的名称、形状、尺寸、位置、深度等情况准确报告所在地渔业航标管理机关,并设置规定的临时标志或者采取其他应急措施。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履行报告义务的,由渔业航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航标管理和保护工作。 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国渔业航标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地方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业航标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农业部、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统称渔业航标管理机关。 |
6个月 |
0205823000 | 对外国船舶违规进出我国渔港及违反渔港管理行为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农业部令第18号发布,农业部令第38号予以修改) 第十七条 外国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有权禁止其进、离港口,或者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1、未经批准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的; 2、违反船舶装运、装卸危险品规定的; 3、拒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指挥调度的; 4、拒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作出的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和禁止进、离港等决定的。 |
6个月 |
0205824000 | 对外国人、外国船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及渔港水域造成污染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农业部令第18号发布,农业部令第38号予以修改) 第十八条 外国人、外国船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及渔港水域造成污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可视情节及危害程度,处以警告或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造成渔港水域环境污染损害的,可责令其支付消除污染费用,赔偿损失。 |
6个月 |
0205830000 | 对未向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乡镇(街道) 畜牧兽医站报告动物防疫信息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款规定,未向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乡镇(街道) 畜牧兽医站报告动物防疫信息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和水生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设立的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水生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苏政发〔2005〕84号) (七)水生动物防疫工作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单设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县(市、区)可以在渔政监督执法机构增挂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所牌子,依法实施水生动物防疫、水生动物及其产品检疫、产品安全和渔药监督等行政执法工作;同时,可以在水产技术推广机构增挂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牌子,切实加强水生动物病害防治监控和养殖水域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 |
6个月 |
0205831000 | 对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具备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具备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和水生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设立的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水生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苏政发〔2005〕84号) (七)水生动物防疫工作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单设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县(市、区)可以在渔政监督执法机构增挂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所牌子,依法实施水生动物防疫、水生动物及其产品检疫、产品安全和渔药监督等行政执法工作;同时,可以在水产技术推广机构增挂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牌子,切实加强水生动物病害防治监控和养殖水域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 |
6个月 |
0205832000 | 对省外动物、动物产品未经指定通道进入本省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省外动物、动物产品未经指定通道进入本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承运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和水生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设立的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水生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苏政发〔2005〕84号) (七)水生动物防疫工作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单设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县(市、区)可以在渔政监督执法机构增挂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所牌子,依法实施水生动物防疫、水生动物及其产品检疫、产品安全和渔药监督等行政执法工作;同时,可以在水产技术推广机构增挂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牌子,切实加强水生动物病害防治监控和养殖水域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 |
6个月 |
0205833000 | 对接收未经指定通道检查签章运入本省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接收未经指定通道检查签章运入本省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接收单位或者个人予以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和水生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设立的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水生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苏政发〔2005〕84号) (七)水生动物防疫工作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单设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县(市、区)可以在渔政监督执法机构增挂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所牌子,依法实施水生动物防疫、水生动物及其产品检疫、产品安全和渔药监督等行政执法工作;同时,可以在水产技术推广机构增挂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牌子,切实加强水生动物病害防治监控和养殖水域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 |
6个月 |
0205834000 | 对从省外引进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承运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报告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国家规定报告的,由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和水生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设立的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水生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苏政发〔2005〕84号) (七)水生动物防疫工作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单设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县(市、区)可以在渔政监督执法机构增挂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所牌子,依法实施水生动物防疫、水生动物及其产品检疫、产品安全和渔药监督等行政执法工作;同时,可以在水产技术推广机构增挂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牌子,切实加强水生动物病害防治监控和养殖水域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 |
6个月 |
0205835000 | 对未经乡村兽医登记从事诊疗活动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未经乡村兽医登记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和水生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设立的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水生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苏政发〔2005〕84号) (七)水生动物防疫工作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单设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县(市、区)可以在渔政监督执法机构增挂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所牌子,依法实施水生动物防疫、水生动物及其产品检疫、产品安全和渔药监督等行政执法工作;同时,可以在水产技术推广机构增挂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牌子,切实加强水生动物病害防治监控和养殖水域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 |
6个月 |
0205836000 | 对弃置染疫、病死以及死因不明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弃置染疫、病死以及死因不明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进行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和水生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设立的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水生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苏政发〔2005〕84号) (七)水生动物防疫工作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单设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县(市、区)可以在渔政监督执法机构增挂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所牌子,依法实施水生动物防疫、水生动物及其产品检疫、产品安全和渔药监督等行政执法工作;同时,可以在水产技术推广机构增挂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牌子,切实加强水生动物病害防治监控和养殖水域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 |
6个月 |
0205837000 | 对未配备国家规定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配备国家规定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和水生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设立的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水生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苏政发〔2005〕84号) (七) 水生动物防疫工作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单设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县(市、区)可以在渔政监督执法机构增挂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所牌子,依法实施水生动物防疫、水生动物及其产品检疫、产品安全和渔药监督等行政执法工作;同时,可以在水产技术推广机构增挂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牌子,切实加强水生动物病害防治监控和养殖水域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 |
6个月 |
0205844000 | 对非法猎捕、杀害省重点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省重点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捕工具、实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禁止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 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申领特许猎捕证、特许捕捉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猎捕省重点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设区的市、县(市、区)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狩猎证: (一)承担科学研究或者野生动物资源调查任务的; (二)驯养繁殖单位必须从野外取得种源的; (三)承担科学试验、医药和其他生产任务必须从野外补充或者更换种源的; (四)自然保护区、自然博物馆、大专院校、动物园等为宣传、普及野生动物知识或者教学、展览的需要,必须补充、更换野生动物或者标本的; (五)因外事工作需要必须从野外取得野生动物或者标本的; (六)因其他特殊情况必须猎捕的。 省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省野生动物的资源状况,确定猎捕种类、数量和年度猎捕限额,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持有特许猎捕证、特许捕捉证、狩猎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特许捕捉证、狩猎证核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 持枪猎捕的,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
6个月 |
0205845000 | 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对省重点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从事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影视、录像等活动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外国人未经批准对省重点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从事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影视、录像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外国人在本省从事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影视、录像等活动,涉及省重点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
6个月 |
0205846000 | 对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省重点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省重点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鼓励开展野生动物驯养繁殖。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申领驯养繁殖许可证。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驯养繁殖省重点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报省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申领省重点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有适宜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设施,具备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人员和技术。 省重点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由省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
6个月 |
0205847000 | 对未经批准从事出售、收购、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出售、收购、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出售、收购、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报省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
6个月 |
0205848000 | 对超过批准的限额指标经营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超过批准的限额指标经营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经批准从事出售、收购、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限额指标内从事经营利用活动。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
6个月 |
0205849000 | 对提供不出有效的野生动物合法来源证明而出售、收购、利用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款规定,提供不出有效的野生动物合法来源证明而出售、收购、利用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第四款 出售、收购、利用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具有有效的野生动物合法来源证明,并向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野生动物合法来源证明包括驯养繁殖许可证、狩猎证、捕捞证和运输证等。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
6个月 |
0205850000 | 对非法运输、邮寄、携带省重点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非法运输、邮寄、携带省重点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运输、邮寄、携带省重点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应当凭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出售、收购、利用批准文件等合法证明,向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运输证明。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
6个月 |
0205851000 | 对为非法猎捕、杀害、出售、收购、利用、加工、运输、储存、携带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提供工具或者场所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为非法猎捕、杀害、出售、收购、利用、加工、运输、储存、携带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提供工具或者场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禁止为非法猎捕、杀害、出售、收购、利用、加工、运输、储存、携带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提供工具或者场所。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
6个月 |
0205852000 | 对船舶所有人未为渔业船舶配备使用符合渔业安全生产要求的设备和设施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规章】《江苏省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2012年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4号) 第三十四条 船舶所有人未为渔业船舶配备使用符合渔业安全生产要求的设备和设施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6个月 |
0205853000 | 对渔业船舶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和渔船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规章】《江苏省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2012年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4号)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一)渔业船舶船长未组织实施航行、生产各项安全作业制度和规程的; (二)渔业船舶未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安全生产信息系统通讯终端设备的; (三)渔业船舶自行变更安全生产信息系统终端设备内置身份标识的; (四)渔业船舶未按照规定刷写和固定船名、船号、船籍港等渔船标识的; (五)渔业船舶系岸或者锚泊时,未留足值班人员,不能保证随时操纵的; (六)从事海上渔业养殖生产的非船舶交通设施未配备和使用相应的救生设施、通讯设备的。 |
6个月 |
0205854000 | 对未按照渔业港口布局规划和渔业港口总体规划建设渔业港口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渔业港口布局规划和渔业港口总体规划建设渔业港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第一款 渔业港口建设应当符合渔业港口布局规划和渔业港口总体规划。 |
6个月 |
0205855000 | 对未经批准建设渔业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建设渔业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渔业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应当符合渔业港口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消防、环境保护的要求,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
6个月 |
0205856000 | 对擅自改变渔业港口的性质和功能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擅自改变渔业港口的性质和功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渔业港口的性质和功能。 确需改变渔业港口的性质和功能的,应当经渔业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认,并根据渔业生产实际情况新建同等规模和功能的渔业港口后,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其中改变土地、水域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
6个月 |
0205857000 | 对未取得渔业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渔业港口经营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渔业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渔业港口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从事下列渔业港口经营的,应当向渔业港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渔业港口经营许可: (一)码头和其他渔业港口设施的经营; (二)渔获物和渔需物资的装卸、仓储、驳运等经营。 |
6个月 |
0205858000 | 对在渔业港口水域内弃置废旧船舶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在渔业港口水域内弃置废旧船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渔业港口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养殖、种植和捕捞; (二)倾倒泥土、砂石、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弃置废旧船舶,或者排放油类、含油混合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三)采砂; (四)擅自进行明火作业或者燃放烟花爆竹; (五)危及渔业港口安全的其他行为。 |
6个月 |
0205859000 | 对未按照捕捞渔业船舶船网工具指标设计、修造渔业船舶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未按照捕捞渔业船舶船网工具指标设计、修造渔业船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从事渔业船舶设计、修造的单位,应当在核定的资质等级范围内,按照捕捞渔业船舶船网工具指标进行设计、修造。 |
6个月 |
0205861000 | 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未经考核合格从事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第三十五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未经考核合格从事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的,责令其立即停止检验工作,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
6个月 |
0232102000 | 对未经过复检进入市区或者市(县)销售外地生猪产品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生猪屠宰销售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工商或者农林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送交复检,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生猪屠宰销售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进入市区或者市(县)销售的外地生猪产品,应当经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复检合格后方可上市交易,不得直接销售。 复检不再收取任何检疫费用。 |
6个月 |
0232103000 | 对未依法对犬只实施强制免疫,养殖、销售、寄养犬只的场所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防疫条件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林部门依照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并可以由公安部门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对犬只实施强制免疫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开展犬类诊疗活动未申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养殖、销售、寄养犬只的场所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犬只异常死亡后,养犬人未及时向农林部门报告情况,造成后果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规定,犬只诊疗或者保健服务机构,未将死亡犬280或者犬只摘除的组织、器官及诊疗、整容的废弃物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随意丢281弃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养犬人和动物诊疗机构对伤人犬和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只不及时向农林部门报告的。 |
6个月 |
0206199000 | 对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对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的;对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的;对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7号发布)(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 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对委托人和受托人均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
6个月 |
0206200000 | 对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出厂销售未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不召回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7号发布)(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五十三条 农药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一)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 (二)出厂销售未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 (三)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 (四)不召回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
6个月 |
0206201000 | 对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7号发布)(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五十四条 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
6个月 |
0206202000 | 对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经营假农药;在农药中添加物质;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7号发布)(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五十五条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二)经营假农药; (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6个月 |
0206203000 | 对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7号发布)(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五十六条 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6个月 |
0206204000 | 对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7号发布)(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五十七条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 (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四)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
6个月 |
0206205000 | 对农药经营者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7号发布)(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五十八条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 (二)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 (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 (四)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 |
6个月 |
0206206000 | 对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7号发布)(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五十九条 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5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登记证。 |
6个月 |
0206207000 | 对农药使用者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使用禁用的农药;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7号发布)(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六十条 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 (二)使用禁用的农药; (三)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四)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 (五)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还应当没收禁用的农药。 |
6个月 |
0206208000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7号发布)(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六十一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6个月 |
0206209000 | 对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7号发布)(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六十二条 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发证机关收缴或者予以吊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6个月 |
0206210000 | 对品种测试、试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订通过) 第七十二条 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与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取消种子质量检验资格。 【部门规章】《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1号发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品种测试、试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种子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与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品种测试、试验资格。 |
6个月 |
0206211000 | 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部门规章】《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1号发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依照《种子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二)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
6个月 |
0206052000 | 对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规章】《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1号)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责令停办,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6个月 |
0206053000 | 对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规章】《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1号)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 (二)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6个月 |
0206054000 | 对违反农业机械推广程序规定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第四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化促进和农业机械管理工作。 第七条 第一款 推广农业机械新技术和新机具,应当坚持试验、鉴定、示范、培训、推广的程序。推广农业机械产品,应当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其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推广农业机械产品的,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造成农业生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6个月 |
0206055000 | 对因维修质量问题造成事故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第四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化促进和农业机械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因维修质量问题造成事故的,视其情节轻重,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可以暂扣或者吊销《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暂扣其企业营业执照。 |
6个月 |
0206056000 | 对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承揽农业机械维修业务,或者超越技术等级承揽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经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行为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四十八条: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维修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限期补办有关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逾期不补办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
6个月 |
0206057000 | 对驾驶(操作)已报废或者拼装的农业机械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第四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化促进和农业机械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农业机械管理部门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称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负责农业机械的登记、安全检查和技术检验、报废回收及其驾驶、操作人的考试等管理工作。市辖区未设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的,由设区的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负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四)驾驶(操作)已报废或者拼装的农业机械的,处以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驾驶证,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已报废或者拼装的农业机械予以没收。 |
6个月 |
0206058000 | 对未按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驾驶(操作)相应的农业机械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第四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化促进和农业机械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农业机械管理部门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称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负责农业机械的登记、安全检查和技术检验、报废回收及其驾驶、操作人的考试等管理工作。市辖区未设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的,由设区的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负责管理。 第四十五条:“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三)未按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驾驶(操作)相应的农业机械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严重违章驾驶造成事故的,吊销驾驶证。 |
6个月 |
0206059000 | 对使用伪造、失效的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五十一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6个月 |
0206060000 | 对驾驶(操作)未按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五十三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
6个月 |
0206061000 |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五十四条 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
6个月 |
0206062000 |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五十三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
6个月 |
0206063000 |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的;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五十三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
6个月 |
0206064000 | 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五十二条 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6个月 |
0206065000 | 对改装、拆卸农业机械安全防护装置或者使用失效的农业机械安全防护装置行为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禁止改装、拆卸农业机械安全防护装置,禁止使用失效的农业机械安全防护装置。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改装、拆卸农业机械安全防护装置,或者使用失效的农业机械安全防护装置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6个月 |
0206066000 | 对未按照规定保存维修记录行为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第三款 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应当填写维修记录,维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规定保存维修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6个月 |
0206067000 | 对转借、涂改、伪造、变造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行为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五十一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6个月 |
0206068000 | 对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行为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四十九条: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维修技术合格证。 |
6个月 |
0206069000 | 对未经核准从事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经营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第四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化促进和农业机械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核准从事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经营活动的,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6个月 |
0206070000 | 对伪造、冒用或者使用过期的农业机械鉴定证书、标志的行为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规章】《江苏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和质量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62号) 第二十二条 伪造、冒用或者使用过期的农业机械鉴定证书、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6个月 |
0232262000 | 对涂改、倒卖、出租或者出借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农业机械维修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无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制定,2005年9月23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涂改、倒卖、出租或者出借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的,由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 |
6个月 |
0232263000 | 对利用维修配(部)件或者报废机件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农业机械维修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无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制定,2005年9月23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十七条 农业机械维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二)利用维修配(部)件或者报废机件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由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6个月 |
0232264000 | 对擅自改变农业机械技术性能和技术参数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农业机械维修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无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制定,2005年9月23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十七条 农业机械维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三)擅自改变农业机械技术性能和技术参数;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由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6个月 |
0232265000 | 对承修国家规定报废和禁用的农业机械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农业机械维修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无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制定2005年9月23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十七条 农业机械维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四)承修国家规定报废和禁用的农业机械;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由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6个月 |
0232266000 | 对违反规定凿改、重制农业机械发动机号、车架号的处罚 |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农业机械维修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无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制定,2005年9月23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十七条 农业机械维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五)凿改、重制农业机械发动机号、车架号。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由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6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