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9-11-14 14:08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实施政务公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改进服务质量,根据《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遵循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第三条 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应当依申请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可以向本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提交申请。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详细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所需政府信息内容的描述等。
第五条 局政策法规处负责本局依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的统一受理、登记、答复等管理工作,并根据下列情况办理:
(一)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指定相关部门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府信息;
(三)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指定相关部门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要的信息;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不属于本局掌握的政府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对其中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或者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可以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
第七条 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时,局办公室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
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府信息复制件的,应当以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该政府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八条 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加盖本局办公室印章。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