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农业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2-10-10 13:32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委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包括对外发布的文字、数据、图片等各种形式的信息。
第三条 本委对政府信息公开实行预先审查制度,未经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四条 政府信息审查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第五条 委办公室负责本委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六条 文件信息审查:各部门承办人在起草文件时,对文件是否公开和公开范围在拟文单上提出意见,部门领导核稿时一并提出审核意见,经委办公室再审后,报委领导审定,由委综合处对外发布。
文件以外信息审查:在江南农网及其他渠道中发布的政府信息,各部门承办人在起草文稿时一并制作政府信息公开拟文单,提出是否公开和公开范围的意见,经部门领导和委办公室审查后报委领导审定,再由综合处在相关渠道对外发布。
信息审查时,对信息发布的内容、范围、形式等方面存在异议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按有关规定提交委保密委员会或者市有关保密工作机关确定。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审查人员(处室审核人、办公室审查人)从以下五个方面对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无锡市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和《无锡市农业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要求;
(二)语言表述、统计数据是否准确;
(三)对外发布范围是否适宜;
(四)是否涉密;
(五)有无敏感信息,是否具有引起社会不安定的因素;
(六)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
第八条 各部门负责人对信息公开发布以及安全保密管理负责。
第九条 对审查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由委纪检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