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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农业委员会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2-10-10 08:54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改进服务质量,根据《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委政府信息主动公开遵循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第三条  依据《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本委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包括:

(一)市农业发展规划、计划及有关重大决策的情况;

(二)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

(三)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及办事指南;

(四)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五)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方式、减免政策及其依据;

(七)政府基金、重要专项资金(经费)的筹集、分配、使用,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的名单,政府采购情况;

(八)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四条  对于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外的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五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应依据审核规定、程序及其范围等要求办理:

(一)各部门在起草文件时应对是否主动公开和公开范围,提出初步意见,经委办公室保密审查后,报委领导审定;

(二)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一般在江南农网网站上进行公开,也可以通过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服务指南、触摸屏或其他便于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

(三)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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