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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发布时间:2025-06-19 09:39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依据
1 对调运农业植物及其产品的行政检查 《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十条
2 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主体及农药产品质量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
3 对农作物种子(种苗)质量、生产、销售相关行为的行政处罚(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
4 对水产苗种生产的检查 《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九条
5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6 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章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7 对批准生产的兽药进行的行政检查 《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8 对兽药生产活动的行政检查 《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四条
9 对兽药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五条
10 对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
11 对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
12 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行政检查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十八条
13 对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的行政检查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六条
14 对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监督抽查的行政检查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15 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
16 对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行政检查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17 对种畜禽(蜂种、蚕种)品种质量、生产、销售、使用相关行为的行政处罚(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蚕种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江苏省蚕种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18 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的行政检查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19 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行政检查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20 对动物诊疗机构的行政检查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十一条
21 对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
22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立的行政检查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23 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人的行政检查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24 对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监管 《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三十八条。
25 对养殖场、屠宰场的行政检查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意见》
26 对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七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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