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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22年无锡市农业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1-17 12:11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今年以来,我市农业农村部门认真开展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办理了一批具有典型性的农业行政执法案件。为总结执法经验,提升办案能力,加强案例指导,现将2022年无锡市农业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详见附件),请各地认真学习借鉴,加大办案力度,提高办案质量,依法维护我市农业行政管理秩序,切实保障农民群众合法权益。

       附件: 2022年无锡市农业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2022年无锡市农业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一、朱某某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案

        2022年4月,江阴市农业农村局联合长航公安江阴派出所在长江干流江阴段开展水上联合执法。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停靠在长江干流江阴段白屈港水域的商船(兴隆机1188)上,放置了若干疑似地笼网的渔具:船尾甲板左舷有12条疑似地笼网(长度2-3.4米,网目尺寸8-14mm),船尾甲板右舷蛇皮袋内有23条小型疑似地笼网(长度0.8-1.9米,网目尺寸8-14mm),船首船舱内有8条疑似地笼网(长度3.1-6.6米,网目尺寸9-14mm),共计43件渔具。执法人员未发现该船上有渔获物。经鉴定,上述的43件渔具均为禁用渔具地笼网。依据《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长江干流江苏段水域禁捕的通告》(苏农规〔2020〕8号),长江干流江阴段白屈港水域为禁渔区。另查,上述43件禁用渔具地笼网是当事人携带并放置在商船(兴隆机1188)上的。当事人在案发时驾驶商船(兴隆机1188)从长江干流江阴段4号码头到达长江干流江阴段白屈港水域,在停靠等待过闸时被执法人员查获。当事人携带禁用渔具地笼网进入禁渔区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被查获,现场未发现渔获物,依据《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江阴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渔具(43条禁用渔具地笼网),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宜兴某鹦鹉养殖场对饲料进行拆包、分装案

        2022年8月,宜兴市农业农村局接宜兴市12345公共服务热线,反映当事人违法销售鹦鹉奶粉。经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的淘宝网店线下经营场所发现了拆包并分装的鹦鹉奶粉产品;执法人员通过调查当事人经营的淘宝网店“某鹦鹉用品店”鹦鹉奶粉销售记录,发现当事人存在销售拆包并分装鹦鹉奶粉的情况;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货架上发现了拆包并分装的鹦鹉奶粉,共计78包。当事人销售上述鹦鹉奶粉取得销售收入2511元。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宜兴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511元;没收违法经营的鹦鹉奶粉产品78包;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无锡市锡山区骆某某拆卸联合收割机安全防护装置案

        2022年11月,无锡市锡山区农业农村局依法开展农机执法检查。执法人员经检查发现,当事人驾驶联合收割机正在田间进行收割作业,其驾驶的联合收割机左侧安全防护装置“挡板”缺失。经查,当事人为图省事而将联合收割机左侧安全防护装置“挡板”拆卸,并进行收割作业。联合收割机防护装置是防止农业机械操作人员与农业机械的危害部件接触的重要装置,当事人拆卸安全防护装置进行作业极易造成农机安全事故。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无锡市锡山区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予以改正,并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四、汪某某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案

        2022年9月,无锡市惠山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汪某某种植的空心菜进行了监督抽查。经检测,空心菜样品中含有嘧菌酯农药成分。对当事人蔬菜大棚及其农药废弃物暂存场所检查时,执法人员发现了4袋11%精甲·咯·嘧菌悬浮种衣剂(标称生产企业:佛山市某作物科学有限公司,适用作物:水稻、花生)的包装袋,袋内的农药已经用完。当事人承认在空心菜出苗后7天左右使用了上述农药。截至案发时,当事人已销售空心菜500千克,销售价格为4元/千克,取得销售收入2000元。因当事人在种植蔬菜过程中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无锡市惠山区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五、无锡市某蔬菜公司未按规定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案

        2022年6月,无锡市滨湖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农产品生产记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未按规定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同年9月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农产品生产记录复查发现,自6月27日对当事人责令限期改正至9月7日,当事人未根据农产品生产情况及时如实填写农产品生产记录,存在库存农药与入库农药记录不相对应、未记载农药名称及施用量等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当事人仍未及时如实记录农产品生产过程中农药等投入品使用情况且记录不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无锡市滨湖区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六、新吴区某宠物医疗中心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案

       2022年4月,无锡市新吴区农业农村局接市民投诉,市民反映当事人违规为其雌性宠物猫做绝育手术。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为“动物疾病预防、诊疗、治疗和绝育手术(不含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当事人在未取得从事动物腹腔手术许可的情况下,为雌性宠物猫实施了绝育手术(该绝育手术为腹腔手术)。根据《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无锡市新吴区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945.90元,罚款4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梁溪区萌某宠物门诊部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案

        2021年9月,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梁溪区萌某宠物门诊部涉嫌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擅自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2月6日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前,擅自从事了犬猫绝育等动物诊疗活动,共计收取诊疗费25354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对违法行为认识深刻,态度诚恳,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开展调查工作,及时申领了《动物诊疗许可证》,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社会危害后果等情形,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5354元,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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