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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开征求《无锡农业品牌目录制度(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6-28 16:12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为深入实施品牌强农、营销富民工程,加大无锡农业品牌培育力度,健全品牌培育、发展和保护机制,努力打造一批有影响力的无锡农业品牌,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快推进品牌强农的意见》(农市发〔2018〕3号)、《省政府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走在前列的意见》(苏政发〔2020〕19号)《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的实施意见》(苏发〔2021〕1号)和《关于印发<江苏农业品牌目录制度>的通知》(苏农规〔2020〕6号)等精神,结合无锡实际,我局草拟了《无锡农业品牌目录制度(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及建议。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1年7月9日前将意见反馈我局。

  受理处室:无锡市农业农村局市场与信息化处;

  地  址:滨湖区观山路199号6号楼511室;

  邮  编:214131;

  联系人:荣琰,电话81821124;

  邮 箱:wxscyxxhc@163.com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6月28日

  无锡农业品牌目录制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品牌强农、营销富民工程,加大无锡农业品牌培育力度,健全品牌培育、发展和保护机制,努力打造一批有影响力的无锡农业品牌,促进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和乡村振兴,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快推进品牌强农的意见》(农市发〔2018〕3号)、《省政府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走在前列的意见》(苏政发〔2020〕19号)《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的实施意见》(苏发〔2021〕1号)和《关于印发<江苏农业品牌目录制度>的通知》(苏农规〔2020〕6号)等精神,结合无锡实际,制定本目录制度。

  第二条  无锡农业品牌目录制度是研究制定农业品牌评价标准,依据标准征集建立市级农业品牌目录,并对目录品牌进行管理、推介和保护的制度安排,包括目录制度建立的组织与职责、目录品牌征集的标准与程序、品牌建设的扶持、推介与保护等内容。

  第三条  本目录制度的无锡农业品牌,是指在无锡市域范围内农业生产者或经营者在其农产品或农业服务上使用的用以区别其它相同和类似农产品或企业的名称及其标志。主要包括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

  第四条  无锡农业品牌目录制度坚持尊重市场规律、强化政府引导、注重协同推进、加强动态管理等原则,分类别分阶段实施。

  第二章      目录制度建立的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成立农业品牌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进全市农业品牌培育发展、宣传推介以及市级农业品牌目录的征集、建立和管理等工作,加强与省、市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指导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开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市场与信息化处。

  第六条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农商协会、优农联盟)作用,邀请专家对农业品牌建设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第七条  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应重视农业品牌建设,培育塑强知名农业品牌,组织发动品牌主体积极申报入选市级农业品牌目录,切实做好资料审核、监管保护、宣传推介等工作。

  第三章      目录品牌征集的标准与程序

  第八条  市级品牌目录先在农产品产品品牌、区域公用品牌上推选建立,征集范围包括粮油、畜禽、水产、果蔬、食用菌、茶叶、中药材、蚕桑、蜂蜜等类别的农产品及其初加工产品。

  第九条  本目录制度的农产品产品品牌,是指在农产品及其初加工产品上使用的,用于区分其他相同和类似产品的名称、术语、象征、符号及其组合等标志。征集的基本条件包括:

  (一)主体条件。申报主体应在无锡市内依法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至少获得市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等称号之一;具有品牌管理运营团队,拥有品牌发展规划,有完整的品牌培育体系或制度,注重品牌形象的塑造、推广和保护。

  (二)品牌条件。申报品牌已经取得合法有效的商标注册证并连续使用三年以上,且商标注册人为品牌持有者;拥有鲜明的品牌标志、标识语等。同一主体仅限申报一个主导产品品牌。

  (三)产品条件。产品质量高,获得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良好农业规范(GAP)等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之一且在有效期内,实现质量安全追溯管理,近三年产品质量抽检合格;产品效益好,具有近三年及以上市场交易行为,原则上年销售额达500万元以上。对在当地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特色、小宗农产品,其年销售额条件可适当降低。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本目录制度的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是指在一个具有特定自然生态环境、历史人文因素的区域内,由相关组织所有,由若干农业生产经营者共同使用的农产品品牌。征集的基本条件包括:

  (一)主体条件。申报主体应为区域公用品牌持有者或被授权实际运营者,在无锡市内依法设立登记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依规生产经营。注重区域公用品牌形象的塑造、推广和保护。

  (二)品牌条件。申报品牌由“产地名+产品名(类别名)”构成,取得至少一项合法有效的商标注册证(如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地标证明(农业农村部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或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证书),且商标(或证书)注册人为申报主体或授权其他主体申报。拥有科学规范的品牌授权管理办法,并规范授权。拥有鲜明的品牌标志、标识语等。

  (三)产业条件。产业特色明显,具有一定规模;产业发展条件好,品牌授权主体至少拥有1个市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等称号之一;产业辐射带动能力强,能够与一般农户建立利益联结关系,有利农民增收。

  (四)产品条件。产品质量高,获得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良好农业规范(GAP)等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之一且在有效期内,实现质量安全追溯管理,近三年产品质量抽检合格;产品效益好,具有近三年及以上市场交易行为,年销售额达2500万元以上。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优先征集:

  (一)品牌市场开拓有力,在国内外市场有较高占有率的;

  (二)品牌美誉度强,拥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获得相关市级及以上奖项或认证的;

  (三)创新能力突出,拥有重大技术创新成果、承担过市级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的;

  (四)农产品品牌年销售额达1000万元以上、区域公用品牌年销售额达5000万元以上的;

  (五)已经入选中国、江苏农业品牌目录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征集:

  (一)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申报材料;

  (二)近三年品牌产品出现抽检不合格,发生食品安全、重大生产安全、重大环境污染等事件;

  (三)发生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品牌主体不良信用记录;

  (四)其它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三条  市级农业品牌目录建立遵循自愿、公开、公正、公益原则,按照以下程序推选建立:

  (一)品牌主体对照基本条件自愿申报,提供相关资料,报送至当地农业农村部门。

  (二)各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对申报主体资格、申报资料等进行汇总审核,研究确定推荐名单,连同申报材料,报送至市农业农村局。

  (三)市农业农村局农业品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各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的推荐名单,对符合条件的申报资料组织业务部门和相关专家共同推选,形成建议名单。

  (四)市农业农村局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入选市级农业品牌目录并正式发布。

  (五)对产业特色鲜明、产品质量高、产业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强势农业品牌,推选报送省级农业品牌目录。

  第十四条  市级品牌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入选品牌应自觉接受监督,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退出目录:

  (一)出现第十二条所列情形;

  (二)品牌产品停产一年(含)以上;

  (三)拒不配合监督检查;

  (四)消费者投诉较多,满意度明显下降,媒体曝光问题较多;

  (五)主体条件、品牌条件、产品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达不到推选基本条件等其他需要退出目录的情形。

  退出目录的品牌向社会公开,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五条  市级品牌目录征集发布时间根据工作实际和发展需要确定。

  第四章    品牌建设的扶持、推介与保护

  第十六条  各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大农业品牌建设力度,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在政策制定、项目建设、规划指导、资金安排等方面,对入选市级目录的品牌及相关主体给予大力扶持。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发放以品牌为基础的商标权和专利权等质押贷款。

  第十七条  各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配合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等部门,加强对入选市级目录品牌和产品的监管保护,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和侵犯知识产权等行为,积极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适时开展专用标识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优先组织并支持目录品牌参展市级及以上农业展会等活动。依托各级各类农业展会、展示展销、产销对接、贸易洽谈等活动,支持入选市级目录品牌开展专场(专题)推介。

  第十九条  加强对入选市级目录品牌的宣传,探索发布品牌产品消费指南,积极引导社会消费,加强与批发市场、电商平台、大型商超等流通销售渠道的合作,促进品牌产品与市场紧密对接。

  第二十条  积极构建农业品牌宣传推介新机制,指导行业协会等开展品牌评价、品牌推选、价值评估、宣传推介等活动,培育塑强一批无锡农业大品牌,不断提升无锡农业品牌知名度、美誉度和市场影响力。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目录制度由无锡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目录制度2021年7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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