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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团体、养殖企业等单位领养犬只相关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0-28 15:22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所各人员、相关单位:

  我所根据《无锡市养犬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并公布了《无锡市犬类留检所犬只收容救助、领养、认领及领回办理规定》,原则上只对个人领养,如有社会团体、养殖企业等单位前来领养犬只的,必须符合《无锡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十一条相关规定,在符合的基础上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我所上报主管部门,经批准同意后给予符合条件的单位领养。

  无锡市犬类留检所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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