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调整拖拉机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01-21 15:08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为了加强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有效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坚决遏制农机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安委会《关于印发重点行业领域风险隐患及防控整改措施清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牵头草拟了《关于调整拖拉机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及建议。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0年2月20日前将意见反馈我局。
受理处室:无锡市农业农村局农机化管理处
地 址:滨湖区观山路199号6号楼517室邮 编:214131
联系人:丁金荣,电话81827164;李麟,电话:81827424
邮 箱:wxnjjglc@126.com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1月21日
关于调整拖拉机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了加强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有效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坚决遏制农机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安委会《关于印发重点行业领域风险隐患及防控整改措施清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决定调整部分拖拉机通行管理措施。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拖拉机是指:
按照车辆结构应当由农业农村部门核发牌、证的变型拖拉机及拖拉机运输机组。
二、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无锡全市(含江阴、宜兴)县道(含)以上道路禁止变型拖拉机和拖拉机运输机组通行。
三、到市农机安全检测中心和各区农机安全检测点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的变型拖拉机和拖拉机运输机组,凭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出具的《拖拉机检验通知单》,在有效期内按指定路线往返通行参加检验。
四、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罚;扰乱秩序或者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市政府之前发布的文件与本通告不一致的,按照本通告的规定执行。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