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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权力事项清单

时间:2020-01-10 14:54    来源: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信息索引号
014007684/2020-00069
发文日期
2020-01-08
公开日期
2020-01-10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主题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
体裁
其他
关键词
农村,农民,农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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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行政检查权力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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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权力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执法主体 承办机构 法律法规最高依据 办理时限
1 对未按规定办理渔业船舶登记证书的行政检查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持有船舶证书或者为配齐船员的,有渔业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10个工作日
2 对乡村兽医登记许可的行政检查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七条: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可以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10个工作日
3 对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的行政检查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一条: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0个工作日
4 对执业兽医注册监管的行政检查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四条: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的,还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注册。 10个工作日
5 对渔业船舶船员持证生产的行政检查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农业部令第4号)第三十六条: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渔业船员持证情况、任职资格和资历、履职情况、安全记录,船员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船员服务机构诚实守信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对船员进行现场考核。 10个工作日
6 1、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行政检查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五十条: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补办相关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10个工作日
7 2、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的行政检查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2004年8月15日农业部令第41号)第二十五条(一):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责令停办,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10个工作日
8 3、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人的行政检查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10个工作日
9 1、对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和登记试验过程进行行政检查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6号)第三十条 省级农业部门、农业部对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和登记试验过程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一)试验单位资质条件变化情况;(二)重要试验设备、设施情况;(三)试验地点、试验项目等备案信息是否相符;(四)试验过程是否遵循法定的技术准则和方法;(五)登记试验安全风险及其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六)其他不符合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或者影响登记试验质量的情况。发现试验过程存在难以控制安全风险的,应当及时责令停止试验或者终止试验,并及时报告农业部。 10个工作日
10 2、对企业和新农药研制者的行政检查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17年3月16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对委托人和受托人均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10个工作日
11 3、对登记试验单位出具登记试验报告的行政检查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17年3月16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一条 登记试验单位出具虚假登记试验报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从登记试验单位中除名,5年内不再受理其登记试验单位认定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个工作日
12 对定点市场经营情况进行行政检查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1〕59号)重点任务(二)“完善本地区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菜市场等鲜活农产品网点发展规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蔬菜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的通知》(国发〔2010〕26号)“加快产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研究建立覆盖主要输出品种的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的信息监测、预警和发布制度...”;《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0〕18号)“加强市场信息、质量安全监测、电子统一结算、冷藏保鲜、加工配送和垃圾处理等设施建设”;《国务院关于当前稳定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意见》(国发〔2009〕25号)“搞好农产品流通。继续支持骨干农产品批发市场进行升级改造,加快培育大型农产品流通企业”。 10个工作日
13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除具备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种子进出口许可的行政检查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八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除具备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种子进出口许可。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林木种子的审定权限,农作物、林木种子的进口审批办法,引进转基因植物品种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九十三条: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附件第73项:食用菌菌种进出口审批。处理决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第74项:草种进出口审批。处理决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 10个工作日
14 对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监管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八号)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0个工作日
15 对建设项目落实专题影响评价采取保护措施的行政检查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参与涉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组织专家审查建设项目对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影响专题论证报告,并根据审查结论向建设单位和环境影响评价主管部门出具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将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并根据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采取有关保护措施。
10个工作日
16 对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行政检查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或者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10个工作日
17   1、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或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或对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以及上岗人员的情况或实验室是否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行为进行行政检查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8年4月4日国务院令第424号)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分工,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进行监督检查;(二)对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监督检查;(三)对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以及上岗人员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对实验室是否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主要通过检查反映实验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标准和要求的记录、档案、报告,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10个工作日
18   2、对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行政检查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8年4月4日国务院令第424号)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个工作日
19 1、对新建改建扩建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或水下施工作业和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品装卸审批的行政检查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警告、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年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三)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有碍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 10个工作日
20 2、对未按规定在渔港水域渔业船舶水上拆解活动的行政检查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6月27日修改)第九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三)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未按照污染防治措施的;…… 10个工作日
21 对批准进口的兽药进行的行政检查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4年第404号公布,国务院令2014年第653号、国务院令2016年第666号部分修订)第三十二条:首次向中国出口的兽药,由出口方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其委托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并提交下列资料和物品:……。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初步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并发布该兽药的质量标准;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三十四条: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向中国出口兽药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到原发证机关申请再注册。第三十五条:兽用生物制品进口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核对和抽查检验。其他兽药进口后,由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兽药检验机构进行抽查检验。 10个工作日
22 1、对调运农业植物及其产品的行政检查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令第98号、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0个工作日
23 2、对从国外引进农业种子、苗木的检疫检查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令第98号、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十二条: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引进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但是,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在京单位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应当向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具体方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从国外引进、可能潜伏有危险性病、虫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隔离试种,植物检疫机构应进行调查、观察和检疫,证明确实不带危险性病、虫的,方可分散种植。 10个工作日
24 1、对行政区域内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活动的行政检查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令第204号发布,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正)第十七条第二款: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报告批准采集的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 10个工作日
25 2、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活动的行政检查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令第204号发布,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正)第十九条: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0个工作日
26 对农业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或品种权转让情况的行政检查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八条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生产、繁殖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但是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条为了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可以作出实施植物新品种权强制许可的决定,并予以登记和公告。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10个工作日
27 对外国人、外国船舶进入我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或者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行政检查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六条: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和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责令其离开或者将其驱逐,可以没收渔获物、渔具,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个工作日
28 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的行政检查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六条: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和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责令其离开或者将其驱逐,可以没收渔获物、渔具,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个工作日
29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立的行政检查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有违法所得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10个工作日
30 对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监督抽查的行政检查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10个工作日
31 对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的行政检查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监督抽查,并记录监督抽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 10个工作日
32 对养殖场、运输单位、交易市场、屠宰场的行政检查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意见》农业部牵头负责“瘦肉精”监管工作,可在生猪养殖、收购、贩运、定点屠宰环节实施对“瘦肉精”的检验、认定和查处; 10个工作日
33 1、对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行政检查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负责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10个工作日
34 2、对单位未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行政检查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研究与试验,限期补办审批手续。” 10个工作日
35 对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的行政检查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0个工作日
36 对工程建设开展专题影响评价进行行政检查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可能对相关自然保护区域、野生动物迁徙洄游通道产生影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涉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征求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意见;涉及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意见。《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修建水利工程、疏浚航道、建闸筑坝、勘探和开采矿产资源、港口建设等工程建设的,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外从事可能损害保护区功能的工程建设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建设项目对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影响专题论证报告,并将其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第十八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参与涉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组织专家审查建设项目对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影响专题论证报告,并根据审查结论向建设单位和环境影响评价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建设单位应当将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并根据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采取有关保护措施。《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生生物资源保护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3]86号):涉及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在报送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前,应征求渔业部门意见。涉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建设项目,应按照《渔业法》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1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10个工作日
37 对专用航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的行政检查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1995年12月3日国务院令第187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设置、撤除、移动专用航标或者改变专用航标的其他状况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拆除、重新设置、调整专用航标。 10个工作日
38 对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的行政检查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一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10个工作日
39 1、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除具备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种子进出口许可的行政检查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八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除具备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种子进出口许可。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林木种子的审定权限,农作物、林木种子的进口审批办法,引进转基因植物品种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九十三条: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附件第73项:食用菌菌种进出口审批。处理决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第74项:草种进出口审批。处理决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 10个工作日
40 2、对外商投资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审批的行政检查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六十二条:国家建立种业国家安全审查机制。境外机构、个人投资、并购境内种子企业,或者与境内科研院所、种子企业开展技术合作,从事品种研发、种子生产经营的审批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311号)第三条:国家鼓励、允许、限制或者禁止设立合营企业的行业,按照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第六条: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第22号)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和种子开发生产(中方控股)。 10个工作日
41 3、对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行政许可审批与资格能力保持的行政检查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农业部定期组织开展能力验证活动,持有合格证书的检验机构不得拒绝参加。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能力验证或者能力验证不合格者,限期整改,暂停对外开展种子检验服务;在规定期限内仍达不到要求或者连续两次不合格者,由考核机关撤销其资格。检验机构能力验证办法由农业部另行制定。 10个工作日
42 4、对菌种质量的行政检查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农业部定期组织开展能力验证活动,持有合格证书的检验机构不得拒绝参加。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能力验证或者能力验证不合格者,限期整改,暂停对外开展种子检验服务;在规定期限内仍达不到要求或者连续两次不合格者,由考核机关撤销其资格。检验机构能力验证办法由农业部另行制定。 10个工作日
43 对使用禁用渔具、禁用捕捞方法的行政检查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近视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10月14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0月20日农牧渔业部发布)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雨最小网目尺寸的顽固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由于超过规定比例的,魔兽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个工作日
44 对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行政检查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八条: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维修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限期补办有关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逾期不补办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10个工作日
45 对农药生产企业的行政检查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17年3月16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对委托人和受托人均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10个工作日
46 对广告违规企业的行政检查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广告审查的,广告审查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予以警告,一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广告审查申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审查批准的,广告审查机关予以撤销,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广告审查申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第25项:农药广告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实施。
10个工作日
47 对农药经营单位的行政检查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17年3月16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五条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二)经营假农药;(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10个工作日
48 对行政区域内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活动的行政检查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令第204号发布,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正)第十七条第二款: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报告批准采集的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附件第29项将“采集农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草原、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10个工作日
49 对兽药生产活动的行政检查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从事兽药生产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兽药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生产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附件1第41项:“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兽药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10个工作日
50 对兽药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10个工作日
51 对批准生产的兽药进行的行政检查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4年第404号公布,国务院令2014年第653号、国务院令2016年第666号部分修订)第十五条:兽药生产企业生产兽药,应当取得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产品批准文号,产品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5年。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核发办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第十九条: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的每批兽用生物制品,在出厂前应当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审查核对,并在必要时进行抽查检验;未经审查核对或者抽查就爱你眼不合格的,不得销售。第二十条: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经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后,方可使用。 10个工作日
52 对新兽药研制活动的行政检查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4年第404号公布,国务院令2014年第653号、国务院令2016年第666号部分修订)第八条:研制的新兽药属于生物制品的,应当在临床试验前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研制新兽药需要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的,还应当具备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并在实验室阶段前报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第九条:临床实验完成后,新兽药研制者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新兽药注册申请时,应当提交该新兽药的样品和下列资料:……。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决定受理的新兽药资料送其设立的兽药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将新兽药样品送其指定的检验机构复核检验,并自收到评审和复核检验结论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新兽药注册证书,并发布该兽药的质量标准;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10个工作日
53 对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行政检查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负责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10个工作日
54 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行政检查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章第三十四条:“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 10个工作日
55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检测工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承担。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不得收费。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公布监督抽查结果,并可以公布具有不良记录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名单。
10个工作日
56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检测工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承担。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不得收费。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公布监督抽查结果,并可以公布具有不良记录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名单。
10个工作日
57 对水域滩涂养殖证的检查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吊销养殖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0个工作日
58 对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的检查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动物防疫法》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10个工作日
59 对转基因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检查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生产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应当取得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生产单位和个人申请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并通过品种审定;
(二)在指定的区域种植或者养殖;
 (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
(四)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10个工作日
60 对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检查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八号)第四十四条,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0个工作日
61 对水产苗种生产的检查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八号)第四十四条,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0个工作日
62 对建设禁渔区线内侧人工鱼礁的行政检查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在"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建造人工鱼礁的,必须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 10个工作日
63 对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审批、审核上报的行政检查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八号)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捕捞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和以其他形式转让,不得涂改、伪造、变造。到他国管辖海域从事捕捞作业的,应当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或者参加的有关条约、协定和有关国家的法律。 10个工作日
64 对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审批的行政检查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八号)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捕捞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和以其他形式转让,不得涂改、伪造、变造。到他国管辖海域从事捕捞作业的,应当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或者参加的有关条约、协定和有关国家的法律。 10个工作日
65 对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推广、销售的行政检查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部分非主要农作物实行品种登记制度。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在推广前应当登记。
实行品种登记的农作物范围应当严格控制,并根据保护生物多样性、保证消费安全和用种安全的原则确定。登记目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对已登记品种存在申请文件、种子样品不实的,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撤销该品种登记,并将该申请者的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已登记品种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等情形的,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撤销登记,并发布公告,停止推广。
第二十三条 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
应当审定的林木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作为良种推广、销售,但生产确需使用的,应当经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
应当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未经登记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不得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
10个工作日
66 对渔业船舶的行政检查(检验)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383号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和将要登记的渔业船舶(以下简称渔业船舶)的检验,适用本条例。从事国际航运的渔业辅助船舶除外。
第三条 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有关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
10个工作日
67 对未按规定携带船舶相关证书的检查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江苏省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渔业船舶应当办理检验、登记手续,并依法取得相关证书后,方可从事渔业生产。
《江苏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持有捕捞渔业船舶船网工具指标,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登记证书后,方可依法申领渔业捕捞许可证。第三十四条 渔业船舶证书和船员证件应当随船携带,不得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冒用。
《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渔业船舶及其有关航行、作业安全的重要设备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并依法进行船舶登记,取得相应证书。未取得相应证书的,不得离港从事渔业生产。
10个工作日
68 对未按规定标写船名、船籍港和悬挂船名牌的行政检查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江苏省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渔业船舶应当按照规定刷写和固定船名、船号、船籍港等渔船标识。
《江苏省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款 渔业船舶未按照规定刷写和固定船名、船号、船籍港等渔船标识的;
《江苏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渔业船舶应当按照规定标写船名、船籍港和悬挂船名牌。
10个工作日
69 对渔船非法载客或从事载货运输及其他违法行为的检查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江苏省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禁止渔业船舶非法载客和从事载货运输。 10个工作日
70 对超航区、超抗风航行或作业的检查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江苏省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禁止渔业船舶超越核定航区、超抗风等级航行或者进行海上作业。 10个工作日
71 对未按规定留足值班人员的检查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江苏省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禁止酒后驾驶渔业船舶。渔业船舶航行、系岸或者锚泊时,应当留足值班人员,保证安全和随时操纵。 10个工作日
72 对未按规定配备、设置和存放安全设备的检查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江苏省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十条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为渔业船舶配备符合渔业安全生产要求的设备和设施,保障渔业安全生产。
第十四条 渔业船舶应当按照规定配备、设置和存放安全生产设备。海洋渔业船舶应当按照省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配备安全生产信息系统通讯终端设备。
第十八条渔业船舶应当安装、开启安全生产信息系统通讯终端设备,禁止自行变更安全生产信息系统终端设备内置身份标识,禁止虚假报警等违法使用安全生产信息系统通讯终端设备的行为。
10个工作日
73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行政检查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章第三十四条:“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
《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七章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被抽查者应当予以配合,拒绝接受抽查的,对其农产品禁止销售。                
10个工作日
74 对外省入苏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的行政检查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六条:“为控制、扑灭动物疫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派人在当地依法设立的现有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必要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临时性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二十三条:“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临时性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作为省外动物、动物产品进入本省境内的指定通道。运载动物、动物产品进入本省,应当凭有效检疫证明以及检疫标识,经指定通道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查证、验物和消毒。运载的动物、动物产品在取得通道检查签章后,方可进入本省。检查站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未经指定通道检查、消毒、签章的动物、动物产品,不得运入本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收未经指定通道检查签章运入本省的动物、动物产品。”
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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