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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收征用事项清单

时间:2020-01-10 14:29    来源: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信息索引号
014007684/2020-00067
发文日期
2020-01-08
公开日期
2020-01-10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主题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
体裁
其他
关键词
农村,农民,农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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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行政征收征用事项清单

显示全部表格信息

行政征收征用事项清单
基本编码 权力名称 执法主体 承办机构 设定依据 办理时限
0400060000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征收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渔业渔政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管理的渔业水域统一规划,采取措施,增殖渔业资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受益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专门用于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征收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行政法规】《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农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令第1号公布,国务院令第588号予以修改)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采捕天然生长和人工增殖水生动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凡从事渔业活动的受益单位和个人均应当依法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其征收和使用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苏政发〔1992〕170号)
    第二条  凡在我省管辖的海域、内陆水域、滩涂从事捕捞业、养殖业以及在产区收购经济价值较高的捕捞水产品及其天然苗种的单位及个人,均须依照本办法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
    附件2第19项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15个工作日
0400061000 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的征收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渔业渔政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十七条  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第三十四条  依法猎捕和出售、收购、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征收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的复函》(财综字〔1999〕102号)
    第一条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关于“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的规定,同意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捕捉、出售、收购、利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规定和国家一、二级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67号)
    附件2第1项  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的征收    
15个工作日
0400063000 渔业船舶登记费的征收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渔业渔政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号)
    第十二条  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农业部令第8号)
    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具体负责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四条  渔业船舶登记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42号)
    附件  扩大免征范围的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11项  渔业船舶登记(含变更登记)费 
15个工作日
0400064000 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费的征收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渔业渔政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二十六条  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号)   
    第十三条  渔业船舶必须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取得船舶检验证书,并领取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签发的渔业船舶航行签证簿后,方可从事渔业生产。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383号)
    第三条第三款  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有关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第二十八条  渔业船舶的检验收费,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15个工作日
0400065000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征收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渔业渔政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
    第四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对无线电频谱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九条  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无线电频率,不得出租、擅自转让无线电频率,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或者改变用途,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资源占用费。
【规范性文件】《渔业无线电管理规定》(国无管〔1996〕13号)
    第二条  农业部渔业无线电管理领导小组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负责授权的渔业无线电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本规定负责辖区内的渔业无线电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根据无线电频谱资源有偿使用的原则,所有设置使用渔业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按规定缴纳无线电注册登记费、频率占用费和设备检测费。
    第三十三条  渔业无线电管理收费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颁布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四条  农业部及海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分别代收所负责管理的渔业船舶制式无线电台的注册登记费、频率占用费和设备检测费。
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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