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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无锡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8-10-26 16:33    来源: 无锡市农业委员会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信息索引号
014007684/2018-00159
发文日期
2018-10-24
公开日期
2018-10-26
文件编号
锡农委〔2018〕284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农业委员会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
体裁
通知
关键词
农村,农民,农场
文件下载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无锡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显示全部表格信息

各市(县)、区农林(农水)局:

  根据省农委《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农科【2018】15号)文件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建立职业农民制度的重大战略举措和省有关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工作部署,落实《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的意见》(锡委发〔2018〕31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意见》(锡政办发〔2016〕130号)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教育培训、规范管理和政策扶持“三位一体”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制度建设,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进一步推动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建立一支“爱农业、懂技术、善经营”新型职业农民队伍,为全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提供人才支撑,市农委制定了《无锡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无锡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指导意见

  无锡市农业委员会

  2018年10月24日

 

  附件:

  无锡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指导意见

  按照中央、省关于全面建立职业农民制度的战略部署,为加快培育适应我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要求的高素质新型职业农民,强化构建教育培训、规范管理和政策扶持“三位一体”互为衔接的职业农民制度体系,着力推动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推动乡村人才振兴,现就全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重要意义

  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工作是衔接教育培训和政策扶持的关键环节,是优化新型职业农民成长发展环境、加大惠农政策精准扶持、逐步探索职业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增强职业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职业感、获得感、幸福感的有效途径。加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有利于推动农民从“身份农民”向“职业农民”的属性确认,有利于更好地引导农民接受教育培训、走上职业化发展道路,壮大和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利于实行新型职业农民队伍动态管理,建立留下、吸引和储备更多高素质农业劳动者的专门机制,更好地提高农民、扶持农民、富裕农民,让农民成为有吸引力的职业。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全面建立职业农民制度为统领,以服务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为目标,以提高全市农民职业化和专业化水平为核心,以现代农业职业认定管理为手段,规范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工作内容、程序和要求,推动构建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新型职业农民劳动大军。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农民自愿。充分尊重农民意愿,通过政策吸引和宣传引导,调动农民参加职业认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符合条件的农民参加职业认定。

  2.坚持政府主导。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是一项公益性、基础性、社会性系统工程,要坚持政府主导、统筹协调,出台认定管理办法与扶持政策,增强职业认定的吸引力和含金量。

  3.坚持公平公开。坚持条件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认定条件与标准要注重德绩并重,让真正从事农业、热爱农村、愿意以农业为终身职业的农民优先接受认定。

  4.坚持动态管理。对经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要加强指导、服务、扶持和管理,定期进行评价。建立新型职业农民准入和退出机制,对已不符合条件的,应按规定程序退出。

  (三)目标任务

  从2018年起,以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为重点组织开展职业认定,全市每年认定新型职业农民900人以上。到2022年,全市按照农林牧渔业从业人员总量的3%确定认定人数,认定新型职业农民0.45万人以上。

  三、认定范围和对象

  职业认定要服务于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促进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的发育方面发挥积极引领作用。新型职业农民认定范围面向农业产业链中各个环节、从事不同活动的各类主体,既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要成员、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农业企业骨干、农业职业经理人和返乡回乡下乡涉农创业者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也包括为农场、大户、合作社和小规模农户提供技能和服务的专业化农业人才。职业认定的对象是自然人,实行属地管理。各地区农业创业就业外来人员,根据地方实际,可参照本地农户参与新型职业农民认定。

  四、认定条件和分级标准

  建立完善的职业认定体系,明确认定条件和标准,实行分级认定,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认定。认定条件是指新型职业农民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思想道德、身体状况、年龄范围、从业情况等。其中:

  1.认定对象年龄原则上在18至55周岁之间,各地可根据当地劳动力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2.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对于具有被社会公认的特殊农业技能者,可适当放宽;

  3.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或农业服务3年以上;

  4.接受农业生产经营、农业服务类继续教育或培训达48学时以上,并获得涉农专业学历教育毕业证书、农业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等农业相关证书;

  5.收入主要来源于农业,从事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或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年效益达到当地农民年均收入水平2倍及以上。

      各地要根据当地农业产业发展对从业者的素质和能力要求,按照职业素养、文化程度、教育培训情况、知识技能水平、生产经营规模、辐射带动能力和生产经营效益等要素,分产业、分层级研究制定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分级标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建立生产经营型新型职业农民初、中、高三个等级的认定标准,先开展初级认定,条件成熟后再开展中、高级认定;原则上,中、高级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占比不超过认定总数的20%、5%。

  五、认定主体和机构

  认定管理工作以各市(县)、区为主,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或农业主管部门联合人社、财政等相关职能单位,颁布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管理办法中应明确认定条件、认定标准、认定程序、认定主体、承办机构、相关责任和动态管理等内容。认定管理办法报市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认定工作由各市(县)、区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农业主管部门可委托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农业干部培训学校)等公共服务机构作为承办机构,具体负责受理审核、建档立册、证书发放、信息采集统计、信息库管理及相关服务等认定事项,确保认定工作规范开展。

  六、认定程序和颁证

  农民自愿提出认定申请,各市(县)、区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审核。认定方式主要有直接认定和受理认定。原则上,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从事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业社会化服务3年以上的,可直接认定为新型职业农民。首次认定级别一般为初级。受理认定的具体程序为:

  (一)申报。符合认定条件的农业从业者,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愿向各市(县)、区农业主管部门申报,如实填写相关表格,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审核。各市(县)、区农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按照认定条件和指标体系,对申报者的申请材料、生产经营情况、遵纪守法和信用记录情况进行受理审核。

  (三)公示。对通过审核的待认定人员,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或政府办公室)文件形式或授权农业主管部门予以公布。

  (四)颁证。对符合认定条件标准的农民,由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或授权农业主管部门颁发农业农村部统一式样的新型职业农民证书,作为农民职业身份的有效凭证。认定名单按程序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七、动态管理

  对经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实行动态管理。各市(县)、区农业主管部门要建立新型职业农民信息管理系统和档案,对经过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建立完整档案资料,及时录入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信息管理系统,并对认定后的跟踪服务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对已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定期复核。复核合格的初级新型职业农民的人员,达到中、高级新型职业农民相应认定标准的,可逐级晋升。

  建立新型职业农民退出机制,对有违法行为和不诚信行为的、出现农产品安全责任事故的、不愿接受管理服务的、不按要求参加培训学习的、不再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等情况的,应按规定程序予以退出。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区农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明确责任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基层工作的指导和支持。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强对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工作的组织领导,要牵头建立相应工作协调机构,成立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委员会与认定专家库,出台认定管理办法,加强组织保障,确保职业认定工作取得实效。认定管理经费由各市(县)、区农业主管部门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经费中列支。

  (二)构建扶持政策体系。各市(县)、区农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当前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契机,会同组织、人社、发改、财政和金融等有关部门,努力创设职业农民扶持政策。扶持政策要充分体现国家强农惠农政策导向,增强农业从业吸引力。重点在引导土地流转、产业扶持、金融保险、人才奖励激励和社会保障等方面,向新型职业农民倾斜,调动农民参与认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切实提高认定的含金量和认可度。通过营造良好政策环境,畅通能力提升通道,试点开展农民职称评定,推动创业就业支持到位、保险福利水平到位、制度实施保障到位,全面建立职业农民制度。

  (三)做好跟踪服务。各市(县)、区农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新型职业农民跟踪服务体系,对职业农民开展全周期跟踪指导和服务,向新型职业农民提供优质的教育培训、技术指导、业务咨询、政策解读、合作发展等平台,不断增强其综合发展实力与自主成长能力。鼓励农技推广机构、农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组成专家团队,与重点帮扶地区农民建立技术指导服务,开展“结对帮扶”。鼓励组织职业农民跨省、出境考察交流,支持职业农民成立专业协会或产业联盟,实现抱团发展。各地要加强职业认定工作的总结交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新媒体等形式,着力宣传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努力营造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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