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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委未履行林业监管职责成被告

发布时间:2018-07-30 15:15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2018年4月2日下午,由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宿迁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在宿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当庭宣判,支持检察机关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确认沭阳县农业委员会怠于履行林业保护监管职责违法,判令其继续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法定职责,对第三人仲某作出责令其补种被盗伐253棵杨树株数十倍树木的行政处理决定。宿迁两级行政执法机关代表150余人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列席旁听。

法院经审理查明,第三人仲某于2016年1月至3月在江苏省沭阳县沭城镇、龙庙镇等七处地点盗伐林木444棵,立木蓄积122余立方米,多处为具有特殊生态价值的生态公益林。其中,沭城镇章塘村唐东组柴沂河北侧田地,龙庙镇花厅村沂河堆边,龙庙镇朱庄村9组344省道西,扎下镇胡道口村三组坟地四处地点在沭阳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范围内,被盗伐杨树合计253棵。

2017年3月7日,经宿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宿城区法院以盗伐林木罪判处仲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二万四千元。

但沭阳县农委作为林地主管部门,一直怠于履行职责,未对仲某某破坏林业资源的行为采取行政措施,以修复受损林业生态,社会公共利益处于受侵害的状态。经宿迁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后,2017年9月29日,宿城检察院向沭阳农委邮寄送达了检察建议书,建议沭阳农委对仲某盗伐林木行为依法处理,确保受侵害林业生态得以恢复,另要求沭阳农委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依法办理,并将办理情况书面回复宿城检察院。

逾期,沭阳县农委既未回复检察建议,也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涉案林地一直未得到修复,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2017年12月18日,经江苏省检察院批准,宿城区检察院以沭阳县农委怠于履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向宿城区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仲某某的行为严重破坏了林木资源,沭阳县农委未能严格履职法定职责,责令仲某某补种或依法代为补种树木,导致遭受破坏的生态公益林未得到及时修复。故请求法院确认沭阳县农委怠于履行林业保护监管职责违法,判令其继续履行《森林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法定职责。

庭审中,被告沭阳县农委对检察机关所主张的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其不存在怠于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认为根据“两法衔接”机制和“一事不再罚”原则,不能再对仲某某行政处罚;且于2017年11月中旬自行在异地种植了2700余株白蜡树苗,又于2018年3月底在部分盗伐地补种了180棵白蜡树苗,修复了林业生态,已经履职到位。

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三人仲某盗伐的444棵杨树中有253棵在沭阳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范围内,第三人仲某盗伐林木行为不仅侵害他人林木的所有权更破坏了社会生态环境和资源等公共利益。

根据《森林法》相关规定,林业主管部门对实施盗伐林木行为的违法者具体职责有:一责令违法者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二没收违法者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三对违法者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四违法者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后向违法者追缴代履行费用。

第三人仲某因盗伐林木行为已被追究的刑事责任有有期徒刑、罚金、追缴违法所得,因此,沭阳农委不应再对第三人仲某盗伐林木行为作出没收违法者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但对于责令违法者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以及违法者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后向违法者追缴代履行费用,这两项行政责任,因不能为本案刑事责任所包含和吸收,且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树木这种具体行政行为具有要求违法者消除不良后果、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和资源的行政命令属性,该属性为刑事责任所不能替代,故沭阳农委应当依法履行该两项法定职责。首先应当对第三人仲某作出补种被盗伐的253棵杨树株数十倍树木的行政处理决定。但对于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树木的树种、规格、补种时节和地点等,系被告沭阳农委的专业判断。

经过三个多小时审理,宿城法院支持公益诉讼起诉人全部诉请,作出上述判决。该案审判长耿辉说:“宿城法院作为‘江苏生态大公园’的司法守护者,一直以来积极推广司法修复理念,健全司法修复生态机制,致力保护绿水青山。”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不是追责,初衷和目的是为了督促履职维护公益;通过监督、协调、配合,形成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保护公益的强大合力。”宿城区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晓红在庭审中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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