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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生态修复补偿 电鱼案被告被判投放鱼苗入湖

发布时间:2018-06-11 14:59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随着万尾花、白鲢鱼苗和4吨螺蛳投向太湖,滨湖区法院对两名非法捕捞者实施的“生态修复”补偿案落下帷幕。在世界环境日到来之际,该案件的处理,将对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起到警示作用。

  当天上午,在太湖马山千波桥附近,曾经用电鱼方式进行非法捕捞的倪某在法院和渔政部门的监督下,将花鲢、白鲢鱼苗和螺蛳放入湖中(如图)。据滨湖区法院行政庭副庭长许颖介绍,去年5月至6月间,倪某和金某夫妻两人先后多次在太湖焦山水域和拖山水域采用电击方式捕捞鱼虾700多公斤,2017年6月26日上午,当他们再次驾船至太湖拖山水域捕捞的时候被渔政部门当场抓获。

  2018年6月5日,滨湖区法院对一起破坏渔业资源案进行审理,法院一审认为,两被告人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式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被告人倪某、金某认罪态度良好,主动退赔了捕捞鱼虾非法所得的1万元,并主动承担了生态修复费用33446.5元。法院视为其认罪、悔罪表现良好,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判决两被告人适用缓刑。

  往常对非法捕捞水产品之类的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行为,只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没有采取相应的修复性措施。滨湖区法院自2009年开始,积极采用责任、恢复、生态三位一体的恢复性司法实践活动,探索环境修复性司法,也就是对污染的水体和被破坏的资源以及缺失的生物多样性进行有效修复,保证生态系统恢复到损害之前或者达到生态平衡。

  “针对破坏生态环境刑事案件的特点,我们秉承修复性司法理念,将被告人投放鱼苗的生态修复行为,作为量刑的重要情节予以考量,同时也对其它渔民起到法制教育作用。”许颖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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