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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农业项目管理实施办法(修改稿)

发布时间:2018-05-02 11:30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项目管理,规范工作程序,明确职责分工,提高项目完成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农业项目管理的意见》(锡政办发〔2016〕159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无锡市范围内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和上级授权管理的农业项目的申报、审批、实施、验收、督查和考评。

  国家和省有管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农业项目管理坚持依法合规、责权统一,落实责任、分级负责,公开、公平、公正,严格监督、违规必究的原则,建立“谁申报、谁实施、谁负责,谁主管、谁立项、谁监管”的项目管理责任制,完善农业项目管理体系,严格农业项目的管理。

  第四条  市、市(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业项目的管理,并加强农业项目管理队伍的建设,开展管理人员培训,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第五条   “第三方”是指代委托单位执行项目管理、核查、验收,以及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等工作;根据授权或委托执行项目的财务审计和工程量审计的第三主体。

  第六条  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实施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以实行“分期报帐”,由其它实施单位实施的农业项目实行“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管理机制。

  第七条  市、市(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农业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申报指南、立项结果、资金补助方案和验收结论等相关信息,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八条  市农委成立农业项目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农业项目管理的组织领导与协调推进。项目领导小组下设市农业项目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委计划财务处,承担项目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各市(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成立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或明确职能部门开展农业项目管理工作。

  第九条  市农委负责按国家、省、市管理要求做好各级农业项目的管理、监督检查、绩效考评等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一)市农业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项目管理的有关政策文件;牵头组织制定项目申报指南或实施指导意见,统筹安排各类农业专项资金;收集、整理、汇总和储备农业项目;牵头制定项目管理业务指导和培训计划。

  (二)委财务部门负责配合市财政部门加强农业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主要包括项目资金使用方向、规范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牵头组织各业务处(室、站)编制年度市级专项预算绩效论证材料和项目完成情况的绩效评价;指导规范项目财务管理;参与项目后续检查监督。

  (三)委各业务处(室、站)作为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条线项目的归口管理工作,包括项目库筛选、储备,项目资料归档、项目指南(实施指导意见)编制,项目建设绩效评价和项目预算绩效论证;提出市级项目切块下达资金分配意见和实施指导意见;对各市(县)、区上报的市级切块资金项目存档,并做好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负责省级切块资金项目和市级非切块资金项目的申报受理、审核批复、组织实施和核查、验收等工作;规范项目流程管理等相关工作;组织开展所属行业范围内项目管理的业务指导和培训等。

  第十条  农业项目所在市(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市级切块资金项目的全程管理,包括组织辖区内农业项目库建设、对项目实施单位编制实施方案的指导和审核把关、项目申报受理、审核批复、实施监管、审计评价、考核验收、项目资料归档及报送等工作。

  负责省级项目和市级非切块资金的项目的资格审查、实地勘验、审核申报、监督管理、初验评价、申请验收等工作。

  负责对直接管理的农业项目进行督查,形成督查工作记录,并及时将督查结果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按照项目申报指南或实施指导意见的要求做好项目申报工作。按照项目合同或项目实施方案批复等文件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按时完成任务。确需变更或终止的,必须向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并经原项目批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变更或终止。严格执行项目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合规,做到专款专用。开展项目执行情况自查自验,及时整改发现问题,配合项目监管部门开展督查工作。及时收集整理项目资料,提供资料应具连续性、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并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三章  申报立项

  第十二条  市农业项目管理办公室会同各归口管理部门下达国家、省、市的各类农业项目文件。市级农业项目的申报指南或实施指导意见,应当明确规定支持产业、扶持重点和项目内容、申报主体和条件、项目奖补标准和执行时间等要求,并在江南农网等媒体上公布。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各市(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归口管理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和申报指南的要求组织申报。

  第十四条  项目审核。省级切块资金项目和市级非切块资金项目,由各市(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行业发展规划和发展目标,以及市项目申报指南等规定,组织对申报主体资格、资金自筹能力、信用情况以及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正式向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报送文件附项目实施单位资格复印件、审核人员现场审核的相关影像或图片、实施方案等资料。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归口管理部门对立项项目的实施方案进行复核并指导完善,根据项目类型对照申报条件组织相应的评审或委托第三方评审,提出评审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委党组研究决定。

   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选定。

  (一)不符合申报指南要求;

  (二)实施内容已经申报过其他项目的;

  (三)不能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管理粗放混乱的单位;

  (四)以往下达的项目执行不力,成效不佳,管理不善,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建设任务并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单位;

  (五)近三年内下达的项目存在严重违规现象,被各级检查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的单位;

  (六)信用档案中负面记录规定期限内的申报主体。

  依法需要办理国土、规划、环保等审批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满足项目前置条件。

  第十五条  批复立项。委党组研究同意后,将立项的项目在江南农网上公示,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正式批复立项。

  在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市农委机关党委会同市农业项目管理办公室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委党组决定。

  项目立项批复应当明确项目实施期限,明确资金安排额度及其用途。  

  第十六条  市级切块资金的项目,由各市(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并将批准文件及项目申报材料一式二份报市农委存档。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项目下达部门的要求建立项目台帐或有关规章制度,按照项目实施方案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实施过程中按要求及时上报项目实施内容、建设进度、资金使用等阶段性情况,严格执行省、市有关农业项目资金使用及管理办法,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根据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全程监管和业务指导,可以委托第三方对项目进行过程跟踪管理。监管和业务指导工作中产生的文件作为验收依据。

  第十九条  项目变更。项目实施单位可以根据项目实施中实际情况的变化提出项目变更请求。申请变更的事项包括项目实施地点的变更,项目实施时间延期不超过六个月的变更。其他变更事项申请原则上不予受理。申请变更需在项目批准六个月内报请原项目批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送市农委归口管理部门和市农业项目管理办公室存档。未经批准同意的,不得变更项目计划内容。

  项目变更应当严格控制,每个项目原则上只受理、批准一次变更申请。

  第二十条  项目终止。项目实施单位可在项目批复立项后申请项目终止。项目终止由项目实施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市(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终止申请,逐级上报原项目批准部门批准后方能终止项目执行。

  同一项目实施单位连续两年项目终止的,纳入信用负面记录。项目终止的,原批准的项目资金全部收缴财政。

  第二十一条  项目撤消。发现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申报或执行过程中有欺骗、隐瞒事实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原批准部门应当予以撤销。

  省级切块资金项目和市级非切块资金项目,发现项目需要撤消的情形,原项目批准部门的归口管理部门应实地调查,提出撤消证据文件和处理意见,报委党组决定;也可以委托市(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并提出建议,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复核提出处理意见,并提交委党组决定。

  省级及以上立项的农业项目,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与市财政联合调查并行文报请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市级切块资金项目撤消,由各市(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第五章  验收管理

  第二十二条  验收主体。项目批准立项的部门是项目验收的主体,具体由项目批准部门的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验收申请。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按规定期限完成各项任务指标后进行总结,收集整理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资料(见附件1),并对照验收内容检查送验资料是否齐备,符合验收条件的在项目规定的完成日期后2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对于市级立项的项目,应由所在市(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初验)并出具初审(初验)意见,向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见附件2)。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受验收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答复安排验收的计划时间。

  实施期限届满后超过12个月仍未申请验收的项目,原项目批准部门可以终止项目。

  第二十四条  组织验收。根据项目不同类型和要求,可以选取考评考核(附件3)、专家评审(附件4)、委托第三方(附件5)等方式,可以采取现场验收、会议验收、材料验收等形式验收。

  第三方验收结果,作为项目验收最终依据,提供给财政部门作为项目报账依据。

  项目完成量按分项指标(包括工程量等)计算,达批复量80%以上(含80%)的才能通过验收,并根据实际完成量按比例进行补贴(最高不超过批复的补助金额)。只要其中一个分项指标低于80%的,项目将不予通过验收。对于未完成的部分指标应当责成项目实施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对于存在其他问题的项目,应当提出整改意见,项目实施单位按要求整改完成后,方可通过验收。整改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如限期整改不能到位的,不予通过验收,项目终止。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各归口管理部门承担的农业项目,由分管领导牵头组织机关党委、项目办实施项目管理和检查验收。   

  项目验收后,项目实施单位凭财政部门出具资产移交通知做好资产入帐和管理。

  考核验收通过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及时下达资金。

  第二十五条  资料存档。凡验收通过的项目均需由组织验收的部门进行公示,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项目实施单位将验收材料、第三方审计报告、验收意见结果等全部文件资料装订成册,一式二份,报项目批准部门存档。市级切块资金项目,同时报市农委一份存档。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内容包括验收项目地点、内容指标、质量标准、完成时间、资金使用等是否符合立项批复的计划文件、合同协议要求、作业书的规定;目标实现、项目管理制度、档案资料等情况;项目单位对项目执行和绩效情况总结,提供项目财务决算报表、审计报告以及其它的说明。但不同类型项目可以有其不同侧重内容。

  1、竞争类:重点对照申报指南或实施指导意见验收,对其项目执行总结、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台帐资料,项目完成情况、完成质量和效果进行实地勘查、第三方工程量评估以及财务审计报告或第三方核查结论等进行验收。属于“先建后补”类项目的,重点验收项目执行总结、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台帐资料、财务审计报告等;属于“以奖代补”类项目,重点对照申报指南(实施指导意见)验收,对其完成情况、完成质量和效果以及财务审计报告或第三方核查结论进行验收。

  2、任务类项目,根据文件下达的任务,考评考核项目执行总结、对照合同或实施方案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评价是否完成任务。

  3、研发类项目,针对项目工作、技术总结,实施过程情况、合同目标完成情况及预期效果相关证明资料,第三方财务审计报告等进行验收。

  4、工程建设类项目,需提供立项批准文件,设计、施工、监理、管理方的工程执行报告及相关合规立项批文资料;出具现场核查、工程审计、财务审计的报告;是否按规定分类立卷和归档。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对其工程项目分别进行中期验收、竣工验收和交付验收。

  第二十七条  验收专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由技术、财务、管理人员组成的专家库。项目完成后可以在专家库中抽取相关行业专家3-7名(单数)成立专家验收组,其中业务技术专家须取得副高以上职称,且不少于二分之一。

  验收专家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八条  考评考核。由归口管理部门抽取由技术、财务、管理人员3-5名(单数)组成核查组进行核查。

  第二十九条  第三方。第三方单位的确定应当公开产生,由市项目管理办公室每年在有资质的中介库中采购并进行综合评价产生3家,归口管理部门可以从中选择1家从事相关服务工作。服务费用超过30万的项目,第三方单位应当政府采购产生。

  第三十条  管理经费。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的项目管理经费,主要用于委托第三方费用、项目评审、核查、验收和审计以及项目管理工作培训等相关的费用,保障项目实施、评审、核查和验收等管理工作公正有效开展。

第六章  绩效考核

  第三十一条  市农委的财务部门会同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做好项目绩效考核评价工作,为今后项目引导农业发展方向提出更合理的建议,促进农业项目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的进一步提高。对纳入省、市财政部门绩效评价范围的项目,要按照省、市财政部门的要求,做好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尚未纳入绩效评价范围的项目,也要设立相应的绩效目标,作为进行项目检查、考核、验收的依据。各市(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财务部门及归口管理部门做好相应工作。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结合项目总结,对完成情况、效果收益、存在问题等方面进行分析,开展绩效自我评价。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对相应行业条线项目实施、管理、成效、财政资金使用以及项目持续发展等方面进行绩效分析评价。各级项目主管部门配合财政部门就本地区的农业项目实施、管理、成效、财政资金使用以及项目持续发展等方面进行绩效评价。

  第七章  监督检查及责任

  第三十三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加强监督检查,指导项目实施单位按相关规定做好项目实施工作,确保项目建设进度;按要求及时汇总上报项目的实施进度、存在问题、实施经验和成效。对项目实施中出现的可能影响项目实施进度、建设质量及党风廉政等重大问题,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分管领导及时提出处理意见。重大事项应提交党组或局长会议集体研究。

  第三十四条  委机关党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监督农业项目管理主体履职情况,查处农业项目违规违纪行为。

  第三十五条  对年度项目计划执行不力,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投资规模,挤占、挪用、截留、滞留建设资金或不落实配套资金,以及有其他严重问题的项目和单位,视情节轻重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项目、收回投资、停止安排新建项目等措施,并建议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滞留截留、虚报冒领、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七条  项目被撤消的,由各市(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项目实施单位将已拨付项目资金收缴财政专户。对拒不退还项目资金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八条  对因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申报或执行过程中有欺骗、隐瞒事实等违纪违法行为而造成项目撤销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并将在今后三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实施单位的任何项目申请。对无正当理由不支持、不配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项目的单位,以及纳入信用负面记录的项目实施主体,取消其三年内的项目申报资格。

  第三十九条  对未按照项目立项批复的要求,不合理使用项目资金,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和资金用途,经审查属实的,由项目主管单位对其作出处理,并三年内不受理该项目申报单位申请项目资金。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无锡市农业委员会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30日执行,原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验收资料参考目录.docx

附件2:项目验收申请表.docx

附件3:项目考评考核表.docx

附件4:项目专家验收表.docx

附件5:项目第三方核查验收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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