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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问题汇编

发布时间:2017-10-31 16:51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1、如何领养遗弃犬,看到网站信息“遗弃犬领养信息”,但是没有领养方式,联系方式,还有需要哪些手续?

  答:无锡市犬类留检所,是依法设立负责市区流浪犬、违法犬的收容、检疫、饲养和处理,负责收容犬的认养、认领的事业单位。需要领养犬只的,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无需领养费用。联系电话为:0510-85037608,地址为:梁溪区永丰路石子街63号。领养时间为每周四至每周五09:00-11:30;13:00-15:30,可提前联系工作人员。

  2、请问太湖现在禁渔吗?有哪些范围啊?

  答:根据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太湖实行封湖禁渔决定,禁渔时间:2017年2月1日00:00起至8月31日24:00止。禁渔范围:全太湖水域。沿湖河港有水闸的以水闸为界,无水闸的以港口湖岸防洪大堤连线为界。封湖禁渔期间,除下列专项捕捞作业外,禁止其他捕捞水生动物和水生植物作业,禁止销售、收购非法捕捞的水产品: (一)小钓、大钩、抄季郎鱼、人力扒蚌、虾笼作业时间从5月1日00:00起到12月31日24:00止; (二)江苏省太湖渔政监督支队根据湖区水草生长情况公告的耙捞水草时间和区域。 前款规定的专项捕捞作业,应当依法取得专项渔业捕捞许可。

  3、请问目前无锡本地优质品牌大米有哪些?

  答:近年来全市建立了一批优质稻米基地,推广应用了南粳系列、苏香粳系列、常优5号等优质品种,涌现出宜兴“隆元”、“宜皇”、“晶晶溪”、江阴“华西村”、锡山“农博园”、新吴区“和多米”等优质稻米品牌。

  4、请问,现在经营农药需要办理哪些手续?有哪些必要条件?

  答:按照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的要求,经营农药的,需要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如果是经营限制使用农药产品的,需要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限制使用)。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对农药经营者的要求比较高,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 (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因为经营许可相关细则,省里目前正在征求意见,还未正式出台,预计最早要到今年11月底才可以开展相关工作,请您耐心等待。

  5、政策性农业保险是如何投保的?

  答:答:1、农户根据自己种植和养殖情况,确定所需要投保的农业保险产品;2、农户向当地农服中心、兽医站等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提出投保需求,也可以向保险承办公司(人保)在当地的机构进行投保;3、投保申请被受理后,由保险承办公司(人保)到实地进行验标;4、验标合格后,由保险承办公司(人保)出具保险单,并将保单发放到农户手中。

  6、如何领取《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答:根据《江苏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实施办法》,由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身当地畜牧主管部门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资料,经主管部门现场审核,合格后依程序发给《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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