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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无锡市肥料登记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7-10-16 16:12    来源: 无锡市农业委员会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信息索引号
014007684/2017-00166
发文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6
文件编号
锡农委〔2017〕324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农业委员会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企业法人,面向公务员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主题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
体裁
通知
关键词
种子,化肥,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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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关于规范无锡市肥料登记工作的通知

显示全部表格信息

  各市(县)、区农林(农经水利、经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公布企业投资项目省级部门不再审批事项清单(第一批)的决定》(苏政发〔2017〕82号)文件精神, 在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的复混肥料(GB15063)与掺混肥料(GB21633),由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委托无锡市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农委)登记。为规范无锡市肥料登记工作,根据《农业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规范统一设区市肥料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苏农办农〔2017〕22号)等文件要求,经委党组会研究通过,现就做好无锡市肥料登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肥料登记申请

  肥料产品实行登记制度,除农业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明确的硫酸铵,尿素,硝酸铵,氰氨化钙,磷酸铵(磷酸一铵、二铵),硝酸磷肥,过磷酸钙,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氯化铵,碳酸氢铵,钙镁磷肥,磷酸二氢钾,单一微量元素肥,高浓度复合肥等肥料产品免予登记外,其余生产企业生产的不同种类或同一种类不同配方的肥料产品均需取得肥料登记证。市农委负责全市肥料登记工作,登记结果报送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备案。市农委肥料登记业务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业务部门)负责聘请专家、组织现场考核与评审等肥料登记具体工作。县、区级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市农委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工作。

  凡经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企业均可提出肥料登记申请。肥料生产企业申请肥料登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具有生产所申请登记肥料品种必备的基础设施和设备;具有完整的质量保障及检测体系,检测仪器设备须经计量部门检定合格,检验人员应持证上岗;具有完善的环保设施。

  肥料产品申请登记,应提前向市农委申请肥料生产企业考核,其中申请登记证续展与申请企业生产地址变更的,应提前3个月申请肥料生产企业考核。市农委根据肥料生产企业考核申请,聘请2名以上(含)专家对企业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条件进行现场考核,审查相关材料和制度,出具肥料生产企业考核表,考核表由登记业务部门盖章后生效。原则上,肥料生产企业考核根据申请情况每月集中组织一次。如肥料生产企业考核表在6个月以内,且企业申请登记的为同一类型肥料的,无须再次进行现场考核。

  肥料登记实行“一品一证”原则。肥料生产企业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提交的复印件应加盖公章并申明与原件一致:

  (一)肥料登记申请书。肥料产品初次登记的,递交《江苏省肥料登记申请书》一式一份;续展登记的,递交《江苏省肥料续展登记申请书》一式一份;变更登记的,递交《江苏省肥料变更登记申请书》一式一份。

  (二)附件:

  1.工商注册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括申请登记的肥料类);

  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三证合一的不需提供);

  3.产品商标注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续展登记、变更登记不需提供);

  4.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含副本内明细的复印件);

  5.环保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续展登记、变更登记中未涉及生产地址变更的,可不提供);

  6.产品检验报告原件(应委托有计量认证的肥料检验机构出具,自受理之日起前半年内检验出具的报告有效;变更登记不需提供);

  7.肥料生产企业考核表原件及复印件(变更登记中未涉及生产地址变更的,可不提供);

  8.原肥料登记证原件(申请续展登记、变更登记时提供);

  9.工商局核准肥料企业名称变更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变更企业名称时提供)。

  二、肥料登记审批

  市农委受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委托,负责全市肥料的登记审批、登记证发放和公告工作。肥料登记审批实行评审制度,市农委聘请5名以上(含)肥料研究、生产、应用等方面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对申请登记产品进行综合评审,对评审结果进行票决,赞成人数超过三分之二时通过评审,形成肥料登记评审结论,签署评审意见。评审委员从“江苏省补充耕地质量评定省级专家库”、“无锡市补充耕地质量评定市级专家库”、“无锡市农业项目咨询专家库”等从事相关领域的专家中随机抽取。

  肥料登记审批程序按无锡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的通知》(锡农委〔2010〕203号)文件执行。

  三、规范登记证格式和内容

  肥料登记证全部为正式登记证,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产品通用名称、商品名称、产品形态、主要技术指标、适用范围、发证日期和有效期,登记证号编号格式要求为“苏农肥(××××)锡准字××××号”。苏为江苏简称,( )内为发证年号(四位数字),锡为无锡简称,××××号为登记证序号(四位数字),年度内连续编号。续展登记时,原登记证号不变,有效期在原来基础上续展5年。变更登记时,原登记证号及有效期不变。

  登记证主要技术指标(加粗字体部分视实际情况标注):复混肥料:N+P2O5+K2O≥×%;配合式;含氯(高、中、低氯),含硝态氮,枸溶性磷。掺混肥料:N+P2O5+K2O≥×%;配合式;单一中量元素含量≥×%,单一微量元素≥×%,含氯,枸溶性磷。

  技术指标数值表述中养分取整数,其他按照标准要求执行。登记证有效期到月。

  依据农业部门公布或认可的肥料配方生产的复混肥料类产品(配方肥),适用范围应标注区域和作物。

  附件:1、肥料登记申请书、续展登记申请书和变更登记申请书

       2、肥料生产企业考核申请

       3、肥料生产企业考核表

  附件下载 .docx                                                                             

  无锡市农业委员会

  2017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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