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7年畜牧养殖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7-06-30 10:16 来源: 无锡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 信息索引号
- 014007684/2017-00097
- 发文日期
- 2017-06-27
- 公开日期
- 2017-06-30
- 文件编号
- 锡农委办〔2017〕32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网站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主题
-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
- 通知
- 关键词
- 农村,畜牧业,通知
- 内容概述
- 为切实提高我市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水平,根据省农委《关于做好2017年农业部畜禽养殖标准化和全省畜牧生态健康养殖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苏农牧〔2017〕11号)和《关于创建无锡市美丽生态牧场的通知》(锡农委〔2017〕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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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农林局:
为切实提高我市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水平,根据省农委《关于做好2017年农业部畜禽养殖标准化和全省畜牧生态健康养殖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苏农牧〔2017〕11号)和《关于创建无锡市美丽生态牧场的通知》(锡农委〔2017〕141号),现就做好2017年农业部畜禽养殖标准化、全省畜牧生态健康养殖和无锡市美丽生态牧场示范创建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示范场创建对象
参与示范创建的规模养殖场,必须遵守《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养殖场备案登记手续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养殖档案完整,两年内无重大动物疫病和质量安全事件发生。
1、农业部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全市安排1家示范场创建名额。参加农业部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的养殖场必须是江苏省畜牧生态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畜种包括生猪、奶牛、蛋鸡、肉鸡、肉羊等5类,其中生猪养殖场规模为能繁母猪存栏300头以上,且年出栏生猪5000头以上;奶牛养殖场的规模为存栏奶牛300头以上;蛋鸡养殖场的规模为产蛋鸡养殖规模(笼位)在1万只以上;肉鸡养殖场的规模为单栋饲养量5000只以上,年出栏肉鸡10万只以上;肉羊养殖场的规模为存栏能繁母羊250只以上,或年出栏肉羊500只以上。
2、省级畜牧生态健康养殖示范创建。全市创建2家示范场(可超出2家)。创建畜种包括生猪、肉禽、蛋禽、奶牛、肉羊、肉鸽、肉兔等7类,创建对象应达到中型养殖规模以上,即生猪年出栏1000头以上、肉禽年出栏40000只以上、蛋禽存栏10000只以上、奶牛存栏100头以上、肉羊年出栏300只以上、肉鸽年出栏50000只以上、肉兔年出栏20000只以上的规模养殖场。
3、无锡市美丽生态牧场示范创建。全市创建10家示范场。创建畜种为生猪、家禽、奶牛、肉羊等,规模为生猪存栏200头以上,家禽存栏1万只以上,奶牛存栏50头以上,羊存栏300头以上,严格遵循《无锡市美丽生态牧场创建标准(试行)》。
二、按时序要求完成创建任务
1、农业部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按照养殖场自愿申请、县级推荐、市级初审的程序,目前已精选示范创建单位,并深入实地开展了技术指导和帮扶创建服务,对照创建要求加紧进行基础设施改造和管理制度规范等软硬件建设。自查达标后,上报《畜禽标准化示范场验收申请表》及相关附件材料,经县级核实,由市级初审,6月30日前将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统一报送至省农委。7-8月,省农委将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验收,并将验收合格的标准化养殖场在《江苏农业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农业部审批。
2、省级畜牧生态健康养殖示范创建。择优确定创建单位。6-9月,各地组织创建培训,并组织技术骨干,深入实地开展技术指导和帮扶创建服务;各创建单位根据自身实际,对照创建要求加紧进行基础设施改造和管理制度规范等软硬件建设。10-11月,开展示范创建的申报验收工作。申报验收程序是创建单位自查并提出验收申请、县级初审、市级(省管县)验收。11月底之前,我委将《江苏省畜牧生态健康养殖示范创建考核合格单位汇总表》及年度工作总结行文上报省农委,省农委抽查、审核、公示后,统一公布创建合格名单。
3、无锡市美丽生态牧场示范创建。各地择优确定创建单位。5—11月,选定创建单位,完善基础设施、提升生产设施,整治环境、绿化美化,从根本上改变 “脏乱差”现象。12月组织验收。各县(市)、区于12月5日前完成初验并上报市农委,市农委将对创建单位进行考核评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给予授牌表彰。
三、组织开展示范场复检
今年仍将对2017年到期的农业部畜禽标准化示范场和省级畜牧生态健康养殖示范场进行复检,并按养殖场自愿申请、县级初审、验收、省级抽查的程序进行。具体要求如下:
1、农业部畜禽标准化示范场复检。6月省农委将组织专家对到期养殖场进行复查。复检验收不合格或养殖场不申请复检的,将被取消示范场称号。
2、省级畜牧生态健康养殖示范场复检。各市(县)、区于10月底之前将《江苏省畜牧生态健康养殖示范创建复检合格单位汇总表》行文上报我委,我委复查合格后上报省农委。
联系人:市农委畜牧兽医处 吴爱华,电话:81822964
无锡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