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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农业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2-10-10 13:32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市政府和本委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委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包括对外发布的文字、数据、图片等各种形式的信息。

第三条  本委对政府信息公开实行预先审查制度,未经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四条  政府信息审查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第五条  委办公室负责本委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六条  文件信息审查:各部门承办人在起草文件时,对文件是否公开和公开范围在拟文单上提出意见,部门领导核稿时一并提出审核意见,经委办公室再审后,报委领导审定,由委综合处对外发布。

文件以外信息审查:在江南农网及其他渠道中发布的政府信息,各部门承办人在起草文稿时一并制作政府信息公开拟文单,提出是否公开和公开范围的意见,经部门领导和委办公室审查后报委领导审定,再由综合处在相关渠道对外发布。

信息审查时,对信息发布的内容、范围、形式等方面存在异议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按有关规定提交委保密委员会或者市有关保密工作机关确定。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审查人员(处室审核人、办公室审查人)从以下五个方面对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无锡市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和《无锡市农业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要求;

(二)语言表述、统计数据是否准确;

(三)对外发布范围是否适宜;

(四)是否涉密;

(五)有无敏感信息,是否具有引起社会不安定的因素;

(六)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

第八条  各部门负责人对信息公开发布以及安全保密管理负责。

第九条  对审查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由委纪检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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